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索通发展
股票代码:6036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萍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倚林佳园
邮政编码:100029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增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变
签署日期:2019年3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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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王萍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1010819640316****
5、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倚林佳园
6、王萍女士简介:
王萍,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北京艺韵飞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7、一致行动关系:王萍女士与郎光辉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并将继续履行郎光辉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9年3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萍女士与其配偶郎光辉先生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相关财产分割,王萍女士受让郎光辉先生持有的158,124,730股公司股份中的56,053,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7%),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王萍女士与郎光辉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故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郎光辉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郎光辉先生实际控制地位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索通发展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56,053,012股,占索通发展总股本的16.47%,其一致行动人郎光辉先生持有102,071,718股,占索通发展总股本的30%,详细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目前均处于限售状态,除此之外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权利限制。
四、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及一致行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离婚及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目前登记在郎光辉先生名下的158,124,730股上市公司股份,由郎光辉先生分得102,071,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王萍女士分得56,053,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47%)
(二)《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一致行动范围及实施
(1)双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本协议目的,王萍女士成为索通发展股东后,即不可撤销地将授权股份所对应的如下权利委托至郎光辉先生,并与郎光辉先生保持一致意见:
①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索通发展股东大会;
②向索通发展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
③针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分红权、股份转让权、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一致行动系指双方在事先沟通基础上的互相配合,最终对外表达一致意见,如有不一致应以郎光辉先生意见为准。王萍女士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其作为索通发展股东,在索通发展的所有经营决策方面与郎光辉先生持有相同的意思表示,王萍女士将采取一切必须措施保持其与郎光辉先生的一致行动,确保郎光辉先生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
2.股份转让及权利限制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王萍女士取得的索通发展股份亦应遵守该等股份既有的锁定期要求。锁定期届满后,如王萍女士拟减持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王萍女士承诺,除经郎光辉先生书面同意,王萍女士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3%。但如王萍女士减持行为将导致郎光辉先生无法保持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则王萍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减持,除非郎光辉先生率先减持导致须依赖王萍女士股份的投票权才能维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2)如王萍女士拟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等条件下,郎光辉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为实现该等目的,王萍女士承诺,如其拟转让所持有的索通发展全部或部分股份,应先向郎光辉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待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以及股份转让的其他条款和条件)。该通知一经发送,即构成不可撤回的要约,郎光辉先生有权按照通知的价格、条件购买王萍女士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不低于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5%)。届时双方应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规则的要求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程序。如王萍女士未书面通知郎光辉先生或者通知郎光辉先生后郎光辉先生同意以相同条件购买,王萍女士却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索通发展全部或部分股份,则王萍女士应自违约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该等转让行为所取得的全部对价的50%支付至郎光辉先生。
双方的共同子女作为受让人不受本款限制,即双方向其转让股份无需相互通知,且在同等条件下对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八年。在上述期间内,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安排不因索通发展的股权结构变化、变更名称、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变化。协议有效期内,郎光辉先生未损害王萍女士利益且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协议到期后应自动续期八年,直至王萍女士不再持有任何索通发展股份。
四、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鉴于郎光辉先生持有的158,124,730股索通发展股票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下称“本人”)承诺:本人通过与郎光辉先生离婚分割财产取得的56,053,012股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郎光辉先生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内容如下:
1、自索通发展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索通发展A股股份,也不由索通发展回购本人持有的索通发展A股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索通发展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索通发展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
4、锁定期满后,除经郎光辉书面同意,本人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3%。但如本人减持行为将导致郎光辉无法保持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则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减持,除非郎光辉率先减持导致须依赖本人股份的投票权才能维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如本人拟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等条件下,郎光辉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本人向双方共同女儿转让,则郎光辉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索通发展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索通发展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萍女士作为郎光辉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事项。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萍
签署日期:2019年3月26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萍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王萍和郎光辉签署的《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索通发展证券投资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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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萍
签署日期:2019年3月26日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索通发展
股票代码:6036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郎光辉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9号深蓝华亭
邮政编码:100029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变
签署日期:2019年3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郎光辉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21010219630925****
5、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9号深蓝华亭
6、郎光辉先生简历:郎光辉,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东北大学机械制造及工艺专业硕士学位。历任冶金部北京冶金设备研究院项目经理,中国康华稀土开发公司部门经理,中钢集团稀土公司部门经理。1998年创立天津市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创立索通临邑碳素有限公司(公司前身),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7、一致行动关系:郎光辉先生与王萍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并将继续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9年3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郎光辉先生与其配偶王萍女士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相关财产分割,郎光辉先生将其持有的158,124,730股公司股份中的56,053,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7%)转至王萍女士名下。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郎光辉先生与王萍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故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郎光辉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郎光辉先生实际控制地位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索通发展股票158,124,730股(皆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索通发展总股本的46.4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02,071,718股,占索通发展总股本的30%,其一致行动人王萍女士持有56,053,012股,占索通发展总股本的16.47%,详细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目前均处于限售状态,除此之外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权利限制。
四、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及一致行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离婚及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目前登记在郎光辉先生名下的158,124,730股上市公司股份,由郎光辉先生分得102,071,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王萍女士分得56,053,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47%)
(二)《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一致行动范围及实施
(1)双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本协议目的,王萍女士成为索通发展股东后,即不可撤销地将授权股份所对应的如下权利委托至郎光辉先生,并与郎光辉先生保持一致意见:
①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索通发展股东大会;
②向索通发展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
③针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分红权、股份转让权、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一致行动系指双方在事先沟通基础上的互相配合,最终对外表达一致意见,如有不一致应以郎光辉先生意见为准。王萍女士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其作为索通发展股东,在索通发展的所有经营决策方面与郎光辉先生持有相同的意思表示,王萍女士将采取一切必须措施保持其与郎光辉先生的一致行动,确保郎光辉先生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
2.股份转让及权利限制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王萍女士取得的索通发展股份亦应遵守该等股份既有的锁定期要求。锁定期届满后,如王萍女士拟减持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王萍女士承诺,除经郎光辉先生书面同意,王萍女士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3%。但如王萍女士减持行为将导致郎光辉先生无法保持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则王萍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减持,除非郎光辉先生率先减持导致须依赖王萍女士股份的投票权才能维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2)如王萍女士拟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等条件下,郎光辉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为实现该等目的,王萍女士承诺,如其拟转让所持有的索通发展全部或部分股份,应先向郎光辉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待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以及股份转让的其他条款和条件)。该通知一经发送,即构成不可撤回的要约,郎光辉先生有权按照通知的价格、条件购买王萍女士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不低于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5%)。届时双方应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规则的要求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程序。如王萍女士未书面通知郎光辉先生或者通知郎光辉先生后郎光辉先生同意以相同条件购买,王萍女士却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索通发展全部或部分股份,则王萍女士应自违约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该等转让行为所取得的全部对价的50%支付至郎光辉先生。
双方的共同子女作为受让人不受本款限制,即双方向其转让股份无需相互通知,且在同等条件下对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八年。在上述期间内,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安排不因索通发展的股权结构变化、变更名称、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变化。协议有效期内,郎光辉先生未损害王萍女士利益且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协议到期后应自动续期八年,直至王萍女士不再持有任何索通发展股份。
五、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根据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郎光辉先生(下称“本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及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索通发展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索通发展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索通发展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郎光辉
签署日期:2019年3月26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郎光辉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郎光辉和王萍签署的《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索通发展证券投资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郎光辉
签署日期:2019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19-018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或“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的通知,郎光辉先生已与王萍女士签订《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就离婚及公司股份分割等相关事项作出安排。
上述事宜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详细情况
1、郎光辉先生持有公司158,124,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7%。根据郎光辉先生与王萍女士签订的《离婚及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协议》,郎光辉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6,053,012股股份转至王萍女士名下。
2、股份分割后,郎光辉先生持有公司102,071,7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王萍女士持有公司56,053,0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47%。
3、本次股份的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4、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5、鉴于郎光辉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萍女士承诺就其本次取得的索通发展股份,将继续履行郎光辉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说明
(一)王萍女士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二)鉴于郎光辉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萍女士承诺就其本次取得的索通发展股份,将继续履行郎光辉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内容如下:
1、自索通发展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索通发展A股股份,也不由索通发展回购本人持有的索通发展A股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索通发展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索通发展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
4、锁定期满后,除经郎光辉书面同意,本人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3%。但如本人减持行为将导致郎光辉无法保持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则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减持,除非郎光辉率先减持导致须依赖本人股份的投票权才能维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如本人拟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等条件下,郎光辉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本人向双方共同女儿转让,则郎光辉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索通发展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索通发展股份。
(三)王萍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索通发展股份后,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减持规定。
(四)郎光辉先生与王萍女士签订了《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一致行动及其具体安排
(1)双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本协议目的,王萍女士成为索通发展股东后,即不可撤销地将授权股份所对应的如下权利委托至郎光辉先生,并与郎光辉先生保持一致意见:
①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索通发展股东大会;
② 向索通发展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
③ 针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分红权、股份转让权、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一致行动系指双方在事先沟通基础上的互相配合,最终对外表达一致意见,如有不一致应以郎光辉先生意见为准。王萍女士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其作为索通发展股东,在索通发展的所有经营决策方面与郎光辉先生持有相同的意思表示,王萍女士将采取一切必须措施保持其与郎光辉先生的一致行动,确保郎光辉先生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
2、股份转让及其他权利安排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王萍女士取得的索通发展股份亦应遵守该等股份既有的锁定期要求。锁定期届满后,如王萍女士拟减持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王萍女士承诺,除经郎光辉先生书面同意,王萍女士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3%。但如王萍女士减持行为将导致郎光辉先生无法保持对索通发展的实际控制权,则王萍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减持,除非郎光辉先生率先减持导致须依赖王萍女士股份的投票权才能维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2)如王萍女士拟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等条件下,郎光辉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为实现该等目的,王萍女士承诺,如其拟转让所持有的索通发展全部或部分股份,应先向郎光辉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待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以及股份转让的其他条款和条件)。该通知一经发送,即构成不可撤回的要约,郎光辉先生有权按照通知的价格、条件购买王萍女士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不低于索通发展股份总数的5%)。届时双方应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规则的要求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程序。如王萍女士未书面通知郎光辉先生或者通知郎光辉先生后郎光辉先生同意以相同条件购买,王萍女士却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索通发展全部或部分股份,则王萍女士应自违约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该等转让行为所取得的全部对价的50%支付至郎光辉先生。
双方的共同子女作为受让人不受本款限制,即双方向其转让股份无需相互通知,且在同等条件下对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八年。在上述期间内,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安排不因索通发展的股权结构变化、变更名称、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变化。协议有效期内,郎光辉先生未损害王萍女士利益且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协议到期后应自动续期八年,直至王萍女士不再持有任何索通发展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情形,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前景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郎光辉先生与王萍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2、王萍女士出具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及减持意向声明》。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