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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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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9-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27版)

3、合约期限:衍生品保值业务的合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长周期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或保值标的周期。

4、衍生品保值业务合约的对手方:主要为银行类金融机构。

5、资金来源:本集团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6、董事会授权期限:自2019年本公司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0年新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三、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用于汇率保值的衍生品保值业务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投资损益;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投资损益。

2、流动性风险:用于保值的衍生品以公司外汇收支预算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择差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信用风险:公司衍生品保值业务合约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不显著。

4、其它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衍生品投资操作或未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四、本集团对衍生品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措施

2019年度公司拟继续通过汇利率衍生品对全球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汇利率风险进行管理。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均在于平滑或降低汇利率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本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合约均具备真实业务背景,坚持套期保值基本原则,禁止投机。

本公司已成立汇利率风险管理小组,并制定了《中集集团汇率风险管理办法》等制度,对汇利率风险业务进行全面、专业化管理。公司财务管理部为汇利率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汇利率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并协同板块及成员企业、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汇利率风险管控职能。本公司将持续加强、提升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及业务能力。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有明确的保值方案、交易指令;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各层级管理机构及领导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决策,不得越权审批和下达指令;衍生品套期保值总量、期限等要素必须在限定范围内,不得超量、超期交易。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汇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内控制度体现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分工协作的内部控制原则,严格保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程序合规,确保各层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各层级操作人员在权限范围内交易。汇利率风险主管部门监控市场走势,评估市场走势对公司汇利率衍生业务的相关影响。

五、 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本集团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金融工具,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后续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根据市场报价确定,或根据合同远期外汇价格的现值与资产负债表日即期外汇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利率掉期合同、期权合同、货币互换合同的公允价值基于经纪人的报价。本集团会根据每个合同的条款和到期日,采用类似衍生工具的市场利率将未来现金流折现,以验证报价的合理性。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年3月27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议案》:同意2019年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汇率衍生品保值比率不超过同期汇率风险敞口的80%,单笔交易量不超过1亿美元,最高持仓量不超过50亿美元;利率衍生品保值金额不超过同期美元中长期融资总额,单笔交易量不超过5亿美元,最高持仓量不超过40亿美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度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核查,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开展2019年度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与公司日常全球经营业务有关,是以平滑或降低汇利率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确定性影响为目的,坚持保值基本原则,禁止投机交易,且公司充分重视并不断加强对汇利率保值业务的管理,已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39、299901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1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19年3月27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按照衔接规定,本集团作为A+H股上市公司,需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3、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集团作为A+H股上市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4、变更日期

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9年3月27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3月27日,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1次会议审核批准了相关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完善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2)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3)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 (4)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 (5)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6)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该项新准则实施预计将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核查,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本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3、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1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22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

(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本公司良性发展,拟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中期票据、人民币20亿元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亦称“永续中票”)。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已经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二、授权事项

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的相关工作,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CEO兼总裁麦伯良先生或其授权人按照核准机关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本次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具体条款及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及市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本次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实际发行的规模、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四、审批程序

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本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是否能获得核准尚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公告编号:【CIMC】2019-02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进行权益分派,公司应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2.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权益分派。

4.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或调整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