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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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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编号:临2019-0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7]19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8号)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发行4,0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3,992,800万元已由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8110301412300420451)。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146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行已于2019年3月29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本行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8110301412300420451。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19年3月11日,专户余额为39,928,00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本行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本行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深圳分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5、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机构。

6、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及深圳分行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行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深圳分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监管协议》自本行、深圳分行、联席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最终仲裁。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