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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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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补充公告

2019-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2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7),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的通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轮候冻结。现将具体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股份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经控股股东核查了解,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所持233,223,515股股份,褚淑霞女士所持本公司157,483,093股股份,因上海鼎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鼎柏”)与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合同的纠纷,上海鼎柏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被轮候冻结。

由于左洪波先生与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控”)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产生了纠纷,上海鼎柏申请了对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所持公司股份的轮候冻结。

华商金控为上海鼎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左洪波先生未与上海鼎柏签署任何协议。褚淑霞女士亦未与华商金控及上海鼎柏签署任何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33,223,5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00%,累计冻结(轮侯冻结)的股份为233,223,515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褚淑霞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57,483,0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83%;累计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为157,483,093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2.83%。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被执行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累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二、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尚未收到上述法院下发的关于冻结的正式文件,亦未收到上海鼎柏或华商金控发来的正式通知。控股股东正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已委派律师对该事项进行进一步交涉。该事项尚未结案,控股股东将采取积极措施,争取早日解除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轮候冻结。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2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或一审裁定后上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63,078.16元

● 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2018)浙01民终8632号、(2018)浙01民终8633号、(2018)浙01民终8634号、(2018)浙01民终8635号、(2018)浙01民终8636号及(2018)浙01民终8637号已终审完毕,尚未执行;(2018)浙0104民初4265号收到一审裁定结果,公司已提起上诉。上述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300,063,078.16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19年4月16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江干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浙01民终8632号、(2018)浙01民终8633号、(2018)浙01民终8634号、(2018)浙01民终8635号、(2018)浙01民终8636号及(2018)浙01民终8637号诉讼案件的主要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美

原审被告:方思远、叶刚

2. 案件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朱丽美与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9月4日、9月20日签订六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朱丽美分别向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提供借款7,5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1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4,2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4,4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1,0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7日)、4,3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共计2.35亿,月利率3%,具体借款、还款时间以银行汇款凭证等为准。被告方思远、叶刚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期间的全部借款在最高本金余额7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上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15日。

此外,2017年9月27日至12月1日期间,上诉人左昕分别向被上诉人朱丽美归还案涉借款本金共计4,5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3)。

3. 案件进展

2019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1民终8632号、(2018)浙01民终8633号、(2018)浙01民终8634号、(2018)浙01民终8635号、(2018)浙01民终8636号及(2018)浙01民终8637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8)浙0104民初4265号诉讼案件的主要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

被告: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杭州尊渊签订了《关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7年10月11日,原告与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亿元、7500万元认购了云南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几个月后,信托计划的净值发生亏损,超出了预警线及止损线,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追加资金,但是被告拒绝追加资金,最后导致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了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结束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回原告投资款110,479,455.51元(其中2018年4月27日返回原告投资款103,702,943.01元,2018年5月3日返回原告投资款6,776,512.5元)。另在2018年2月14日,杭州尊渊预付了原告投资收益30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原告投资本金为1.5亿元,自出资日2017年10月11日到2018年5月2日共计202天,按年利率9%计算,原告应收回本金及收益共计为157,575,000元,现在仅收回113,479,455.51元,差额为44,095,544.49元,杭州尊渊应予以补足,支付原告44,095,544.49元。

原告与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分别签订了《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约定,上述被告保证在信托计划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原告支付差额,确保原告收到1.5亿元本金及不低于年化9%的收益,如果逾期支付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担保协议》约定,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杭州尊渊在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3. 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杭州江干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4民初4265号,一审判决如下:

①被告杭州尊渊向原告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②被告杭州尊渊向原告国都控股支付违约金(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以人民币44,095,544.49元为基数,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以人民币43,095,544.49元为基数,此后以上述第一项未付补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驳回原告国都控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67,278元,由原告国都控股负担7,278元,由被告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负担人民币260,000元。被告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上诉。

4.其他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与国都控股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公司与国都控股的任何借款及担保事项。

针对上述事宜,公司向左洪波先生询问并要求妥善解决上述纠纷,避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利益受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事项实际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最终结果以司法机关裁决为准。

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股权因该诉讼前保全事宜被冻结。

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涉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1民终8632号、8633号、8634号、8635号、8636号及8637号已审结,尚未执行。若最终按照判决执行,则累计涉及金额249,572,743.33元;所涉(2018)浙0104民初4265号诉讼案件已上诉,若按一审判决执行,所涉金额50,490,334.83元。上述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2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或有负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先生提供的《典当合同》及《续当合同》,合同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丰”)共签署了2份《典当合同》,涉及金额1.05亿元。经公司自查,公司未与其发生任何资金往来。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合同具体内容

1、《典当合同》之一

甲方:公司

乙方:安徽金丰

2017年8月7日《典当合同》显示:公司将持有的设备动产典当给乙方,典当金额1亿元人民币,典当期限180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月综合费率1.5%,超过典当期限赎当的,乙方除收取逾期期间正常的综合费用和利息外,有权按照当金余额的日0.05%收取违约金;甲方出现绝当情形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当金之日止,按照应付当金余额的日0.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6月1日《续当合同》显示:甲方因资金紧张向乙方申请续当,续当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续当期限为180日,续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1.5%。

2018年9月29日《续当合同》显示:甲方因资金紧张向乙方申请续当,续当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续当期限为180日,续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1.5%。

2、《典当合同》之二

甲方:公司

乙方:安徽金丰

2018年9月28日《典当合同》显示:由于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持有的设备动产典当给乙方,典当金额0.05亿元人民币,典当期限180日,月综合费率1.5%,超过典当期限赎当的,乙方除收取逾期期间正常的综合费用和利息外,有权按照当金余额的日0.05%收取违约金;甲方出现绝当情形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当金之日止,按照应付当金余额的日0.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相关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先生主动通知公司该事项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经公司自查,公司未与安徽金丰发生任何资金往来。该事项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针对该事宜,公司向左洪波先生进一步询问并要求妥善解决该事宜,避免公司利益受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安徽金丰未采取任何司法措施。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若有其他相关情况及该事项的进展发生,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2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概述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6),为做好201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厘清可能存在的债务和风险,公司决定对以往因借款、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进行清理统计、登记核查,已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已经达成解决方案的除外。上述债权申报现已结束,共1位或有债权人完成了登记。

二、债权(或有)申报结果

经相关中介机构现场见证,上述债权申报已于2019年4月12日15:00结束,债权申报人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根据其提供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所示,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17年12月16日与爱建信托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保证合同,为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爱建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有权机构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也未与如上单位有过资金或业务往来。

2、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权登记所收到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法确定其法律效力。本次登记行为及登记结果,不代表公司承认上述的担保事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当然承认,也不代表公司作出任何的清偿承诺。

3、经公司向该申报人咨询,目前该笔或有债权不涉及司法程序,合同尚未到期。若该笔或有债权提出诉讼或原借款人未能还款,则有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2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2、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函证,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3、由于公司股价发生较大波动,经自查,公司目前仍存在诉讼、业绩大幅亏损、立案调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等相关风险(详见本公告内容“三、相关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A股)在2019年4月12日、15日、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除已披露的相关诉讼等事项正在协商和解方案、筹措偿债资金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所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已披露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部分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情况。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正在研究准备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及相关债权债务沟通解决事宜。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目前存在的诉讼风险

经自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借款合同、担保纠纷存在涉诉情况。若最终认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会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二)公司存在业绩大幅亏损的风险

2018年度,受公司应收账款未能按期回款、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大幅上调导致财务费用加大,以及待定诉讼事项的影响,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000万元至-73,800万元。除此之外,待定诉讼事项亦有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三)公司处于立案调查阶段的相关风险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若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相关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100%股权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的部分股份出现了平仓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制定盈利预测补偿方案;若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实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