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8版)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转债代码:113514 转债简称:威帝转债
转股代码:191514 转股简称:威帝转股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同时为更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具体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37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为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财政部对会计准则22号、会计准则23号、会计准则24号和会计准则37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即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1、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变更主要内容
公司对无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如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确定可以收回或无坏账风险的款项等,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度可比财务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四、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财政部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变更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是充分考虑会计准则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实施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转债代码:113514 转债简称:威帝转债
转股代码:191514 转股简称:威帝转股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78号文核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公开发行了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13号文同意,公司2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8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威帝转债”,债券代码“113514”。
公司该次发行的“威帝转债”自2019年1月2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截至2019年3月31日,累计共有125,000元“威帝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21,079股。
根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可转债转股结果,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回购股份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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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订后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稿)》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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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78号”文件核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帝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5年(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6,500,000.00元(含增值税,下同),实际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193,500,000.00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1,096,606.8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2,403,393.14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帝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威帝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民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8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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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8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8年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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