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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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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3

债券代码:113512 债券简称:景旺转债

转股代码:191512 转股简称:景旺转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景旺转债”赎回的第四次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9年4月23日

●赎回价格:100.32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4月30日

●当期转股价格:49.85元/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景旺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景旺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2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景旺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2019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部赎回已发行“景旺转债”的议案》,决定提前赎回“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景旺转债”。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景旺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果投资者不能在2019年4月23日当日及之前自行完成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景旺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成就的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2日连续30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景旺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满足景旺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9年4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旺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32元/张(债券面值及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18年7月6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19年4月23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每面值债券当期应计利息为IA=100×0.4%×291/365=0.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3.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2.5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3.2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3.20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景旺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景旺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旺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4月30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景旺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4月24日)起,景旺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