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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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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903 公司简称:贵州燃气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零一九年四月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洪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海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海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中安云网原注册资本3,0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21%,根据2018年4月4日中安云网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中安云网注册资本由3,000.00万元变更为6122.45万元,新增部分由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3122.45万元,增资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公司持股比列为10.29%;中安云网已于2019年1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2019年2月17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鸿顺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增资1900万元,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2,200万元。鸿顺设备已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2019年3月12日,公司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德江县燃气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德江县燃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2018年4月26日,公司因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燃气费纠纷一事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燃气费5,363,834.76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欠费用的违约金4,282,136.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2018年7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02民初5672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2,683,066.68元;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22元,减半收取39,661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661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二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民终815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38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49元,由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89元。

现我司准备近期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8)黔01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同时准备新的证据材料,提起民事再审申请,未来不排除即使胜诉也无法收回所欠燃气费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燃气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2018年6月7日,六盘水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一事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102.50万元、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453.6万元、依法判决被告将燃气综合楼返还给原告,依法判决被告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下达判决,案号为(2018)黔02民初108号,判决如下:一、解除2011年6月17日原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与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94,214元(租金暂时计算到2018年11月17日止,2018年11月18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315万元另行计算)及违约金6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酒店内装饰装修物并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四、驳回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61元,由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因原被告双方提起上诉,本案已进入二审审理过程,目前暂未有判决结果,未来不排除即使公司胜诉也无法收回所欠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挂账应收租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