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接61版)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苏志刚先生已不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苏志刚先生已失去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60.0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批准。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9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且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2日,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64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63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12月4日上市。
5、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7月2日,同意公司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94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8月22日上市。
6、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8%。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4日。
7、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苏志刚先生已不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已失去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60.00万股。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1、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之“二、激励对象的范围”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第十条“其他问题”的相关规定:“2、乙方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由甲方董事会决定对乙方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甲方回购后注销。”鉴于激励对象苏志刚先生已离职,公司董事会拟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75,880,000股)的0.791%,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3,976,652,992股)的0.015%。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3元/股。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期间,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仅在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派发了现金红利: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61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966,000.0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976,652,992股减少为3,976,052,99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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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减少激励对象仅1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等的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60.0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976,652,992股减少为3,976,052,99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976,652,992元减少为3,976,052,992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审议通过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的程序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相关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苏志刚先生已不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60.00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2、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苏志刚先生已不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已获得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2018年度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9-02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颁布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在编制2019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2018年度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9-028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
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废资产的原因及金额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2018年末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并进行分析和评估,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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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018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8,978.31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测算年末坏账准备应有余额2,204.73万元,本年计提坏账准备212.09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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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8,381.26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测算年末坏账准备应有余额4,878.87万元,本年计提坏账准备1,922.52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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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经过对部分种类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进行测算,对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886.77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018年末余额1,625.35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缓建在建工程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二)报废资产的原因及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安全环保整改、技术升级改造要求,公司对部分技术工艺落后以及存在安全环保风险的设备实施了拆除,同时淘汰了部分因老旧、故障率高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设备。为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及淘汰落后产能,公司及子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公司决定对前述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本期需报废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相关部门专业人员鉴定,2018年度报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涉及资产原值19,817万元,已计提折旧8,749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88万元,资产净额8,480万元,残值变价收入3万元,净损失8,47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17,116万元,已计提折旧8,749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07万元,资产净额5,860万元,残值变价收入2万元,净损失5,858万元;在建工程余额2,701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81万元,资产净额2,620万元,残值变价收入1万元,净损失2,619万元。
二、本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的依据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严格按公司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到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计提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减少4,406万元。
(二)报废资产
本次报废的资产属于技术进步或磨损、腐蚀风化严重,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及后续项目建设需要的资产,对该部分资产进行报废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有利于更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涉及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废资产影响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减少8,477万元。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的议案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意见。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关联交易。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报废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时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报废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2018年度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的议案》。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苏志刚先生已不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苏志刚先生已失去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60.0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976,652,992股减少为3,976,052,99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976,652,992元减少为3,976,052,992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规定,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审议通过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的程序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虑到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为博大实地20,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实地”)拟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路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拟全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0,000万元,期限三年,循环使用,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公司为博大实地和兴安化学30,000万元融资租赁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大实地和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化学”)作为共同承租人,拟向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期限不超过五年,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30,000万元。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3、公司为博源国贸5,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国贸”)拟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拟全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000万元,期限一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博大实地另一股东Fertilizer Re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因持股比例较低,为参股公司博大实地按持股比例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在审批程序上外资企业对外担保额度受其政府限制,审批程序繁琐,故Fertilizer Re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未能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博源国贸股东、兴安化学另一股东中源化学未提供担保,因中源化学对外提供担保,需中源化学股东大会批准。中源化学其他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油田”)、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分别是中央企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控股)的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因持股比例均比较低,河南油田、光大永明在审批程序上存在较大难度,故中源化学未能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二)审批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纳林河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戴继锋
4、注册资本:177,700万元
5、成立日期:2009年09月26日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硫磺、液氨、液氧、液氮的生产和销售;二氧化碳[压缩的]的生产和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5日)一般经营项目:化肥的生产和销售;化肥的进出口;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混合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土壤调理剂的生产和销售;煤炭的销售。
7、与公司关联关系:博大实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8、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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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自查,未发现博大实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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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葛根庙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4、注册资本:314,517.5万元
5、成立日期:2011年06月28日
6、经营范围:化肥、液氨、硫磺的生产和销售;化肥的进出口业务;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混合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土壤调理剂的生产和销售。
7、与公司关联关系:兴安化学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8、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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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自查,未发现兴安化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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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9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万通路伊泰华府世家20号楼
4、法定代表人:杨黎明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不含乳制品。一般经营项目: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与公司关联关系:博源国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源化学的全资子公司。
8、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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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自查,未发现博源国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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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为准。
3、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55,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为博大实地、兴安化学、博源国贸银行综合授信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博大实地、博源国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兴安化学项目实现达产达标的有效措施。
2、博大实地、兴安化学是公司控股的主要的煤制尿素生产企业。博大实地建设的50/80煤制尿素项目依托纳林河矿区而建,利用当地丰富煤炭资源,在坑口建设煤化工项目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博大实地目前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安化学建设的“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多用途尿素项目”,经过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已生产出尿素产品,公司正在根据工艺情况,不断对装置进行调整优化,逐步实现达产达标。
3、博大实地另一股东Fertilizer Re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不提供担保,公司持有博大实地71%股权;博源国贸股东、兴安化学另一股东中源化学不提供担保,公司持有中源化学68.55%股权,公司对博大实地、兴安化学和博源国贸的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公司与博大实地签署《反担保协议书》,反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博大实地就上述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的20,000万元担保;公司分别与博大实地和兴安化学签署《反担保协议书》,反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博大实地和兴安化学就上述融资租赁提供的30,000万元担保;公司分别与博源国贸签署《反担保协议书》,反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博源国贸就上述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的5,000万元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且反担保具备可执行条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18,4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2018年度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并且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资信状况良好。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专业服务,同时为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审计意见,聘期一年,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合计150万元。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H股企业审计资格,系美国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执业网络遍及全国,现有从业人员9,000多名、注册会计师2,500多名、合伙人360多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多名,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