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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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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股东账号: 持股数(附注3):

3.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署:(附注4)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赞成”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表决票。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无须填写本栏。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代理投票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9-0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

2019年1月1日

(二)变更原因

2017 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四项会计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需变更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列示的,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分类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且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列示。

2.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审议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规定实施,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四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能源)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91,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批准之后具体使用日起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2年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96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6,575,126.00股,每股发行价格5.2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5,419.07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39.0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11,4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大信验字[2012]第2-0046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和补充营运资金后,用于湖北利川齐岳山风电场一期、齐岳山风电场二期、孝昌-潜江天然气输气管道、荆州-公安-石首天然气输气管道、武汉-赤壁天然气输气管道、黄陂-麻城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

二、2012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2013年7月11日、2014年1月9日、2015年6月3日、2016年6月3日、2017年4月28日、2018年4月25日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择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12-067号、2013-028号、2014-003号、2015-055号、2016-024号、2017-021号、2018-021号公告)。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合计315,246.60万元(含临时补充流动资金90,488.00万元),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账户余额132.79万元。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充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91,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批准之后具体使用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当前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扣减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3,640万元。

公司短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承诺不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同时承诺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建设需要随时归还,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投资事项增多,日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增加,公司拟继续以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通过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91,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同时承诺将在该款项到期后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或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建设需要随时归还,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意见,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鉴于以上原因,监事会审核同意继续使用91,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湖北能源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过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湖北能源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湖北能源拟继续将不超过91,000万元的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联席保荐机构对湖北能源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上接42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