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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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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4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崔建友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石洪新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光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转让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事项

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购买和开发省内优质煤炭资源,2012年6月27日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双方同意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为46.9966亿元。潞安集团向公司支付定金9.40亿元及交易价款8.00亿元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

(1)京仲裁字(2015)第0352号仲裁案进展情况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15年2月10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提交了以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北仲于2015年2月12日予以受理;2015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北仲已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潞安集团仲裁反请求;2016 年 3 月 8日,公司收到北仲作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 2016 年 3 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3民特80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潞安集团申请撤销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仲裁裁决;2016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该事项公告披露索引详见下表。

(2)京仲裁字(2016)第0465号仲裁案进展情况

2016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北仲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关于(2016)京仲裁字第0465号仲裁案答辩通知》,潞安集团向北仲提交了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北仲于2016年3月16日予以受理;2017 年1月3日,公司收到北仲作出的《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465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北仲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了公司仲裁反请求,目前仲裁庭尚未组庭。

该事项公告披露索引详见下表。

(3)京仲裁字(2018)第0182号仲裁案进展情况

2018年1月4日,公司向北仲提交了以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北仲于2018年1月17日决定受理,目前仲裁庭尚未组庭。

该事项公告披露索引详见下表。

目前,该等诉讼事项尚在履行法律程序过程中,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2、梁北煤矿改扩建事项

2018年5月21日,全资子公司新龙公司(收到《国家能源局关于河南平顶山矿区梁北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国能发煤炭【2018】37号),同意新龙公司下属梁北煤矿生产能力由90万吨/年改扩建至24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22.27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该事项公告披露索引详见下表。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该事项。

3、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为进一步缓解公司的资金需求压力,改善公司融资结构,巩固资金链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融资成本,压缩财务费用,经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三次会议、监事会第七届七次会议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决定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80,1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4,865.36万元。

2019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26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反馈意见,并要求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并于2019年4月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书面回复意见。

该事项公告披露索引详见下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4、沁澳铝业45%股权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归属事项

2018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沁阳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8)豫0882民初字第3587号)及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沁阳铝电集团”)就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澳铝业”)45%股权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对沁澳铝业、本公司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沁阳铝电集团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持有的原沁澳铝业45%股份,退还原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

2018年12月10日,公司向沁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本案标的额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级别管辖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现沁阳市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

2019年4月4日,公司收到沁阳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 【案号(2018)豫0882民初3587号】。沁阳铝电集团向沁阳法院申请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三被申请人持有的原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45%股份以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归申请人所有”。

公司认为,沁阳铝电集团受地方利益驱使,起诉沁澳铝业及本公司,纯属与本公司、沁澳铝业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

该事项公告披露索引详见下表。

目前,该等诉讼事项尚在履行法律程序过程中,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董事长:崔建友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