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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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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邱国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9年3月4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拟出售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的51%股权,交易对价以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截至评估基准日,宁波海越51.00%股权的评估值为64,300.39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宁波海越51.00%股权交易价格为69,870.00万元。该交易已经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4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信息变更并取得

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液化气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成品油批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汽油生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经营,石油及制品的销售,港口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燃料油的批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事项,并修改公司章程。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9-021号)。

近日,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完成了经营范围的工商信息变更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换发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港口经营(凭许可证经营)”。公司变更后的工商注册信息如下:

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2888875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良

注册资本:肆亿柒仟贰佰零捌万贰仟肆佰陆拾肆元

成立日期:1993年07月26日

营业期限:1993年07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液化气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成品油批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汽油生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经营,石油及制品的销售,港口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燃料油的批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5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9年4月22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全体董事参加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审议了会议内容。

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9-052号)。

表决情况: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9-053号)。

表决情况: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决议》(临2019-055号)。

表决情况: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51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9年4月22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公司全体监事参加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㈠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㈡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地反映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㈢ 截至本审核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参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有关编制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3、《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52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9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如下:

鉴于公司已于2019年4月22日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472,082,464股增加至473,582,464股,注册资本也由472,082,464元增加至473,582,464元,现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如下修订:

2018年8月9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公告编号:2018-098)。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5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越能源”)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涂建平先生、黄欣晨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7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监事会在公司公告栏发布了《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8月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海越股份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8-096)。

3、2018年8月9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披露了《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8),同时一并披露了《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18-099)。

4、2018年9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2018年9月3日为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6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4元/股,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6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意见。

5、2018年10月12日,公司完成了15名激励对象共计63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635万份股票期权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

6、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曹志亚先生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曹志亚先生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曹志亚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7、2019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19年2月22日为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25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意见。

8、2019年4月22日,公司完成了4名激励对象共计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和150万份股票期权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

9、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涂建平先生、黄欣晨先生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等4人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注销原因

鉴于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涂建平先生、黄欣晨先生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等4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对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回购注销/注销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万股,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120万股,分别占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和股票期权总数的15.29%,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25%。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次回购价格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7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73,582,464股变更为471,782,464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8-131号公告)。目前该回购事项尚在办理中。

四、本次回购注销/注销部分股权权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涂建平先生、黄欣晨先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共计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涂建平先生、黄欣晨先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共计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七、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实施回购注销的前提条件,回购注销对象、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为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宜履行了充分且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决策内容符合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法可以实施。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资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5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涂建平先生、黄欣晨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9-053号)。

二、需要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快递或传真方式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14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赵磊、马帅帅

联系电话:0575-87016161 传真:0575-87032163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5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中国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及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通知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公司代码:600387 公司简称:海越能源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