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767 公司简称:ST运盛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海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育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小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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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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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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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备注1:主要原因为本期预付医疗器械采购款减少;
备注2:主要原因为本期出售子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及应收参股公司股利增加;
备注3:主要原因为会计政策变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
备注4:主要原因为本期处置子公司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减少;
备注5:主要原因为本期可弥补亏损增加,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备注6:主要原因为本期借款用于托管的旌德县中医院建设,导致应收关联方借款增加;
备注7:主要原因为本期支付了应付采购款;
备注8:主要原因为本期缴纳了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备注9:主要原因为本期非金融机构借款增加;
备注10:主要原因为本期待转销项税减少。
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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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主要原因为本期医疗行业收入增加;
备注2:主要原因为本期营业收入增加以及无形资产摊销成本增加,导致营业成本增加;
备注3:主要原因为本期计提应缴纳附加税费减少;
备注4:主要原因为本期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增加;
备注5:主要原因为本期应收账款较期初减少,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
备注6:主要原因为本期即征即退税额增加;
备注7:主要原因为本期根据诉讼判决结果,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备注8:主要原因为本期根据诉讼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损失所致。
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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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主要原因为本期销售收款增加,同时采购付款及税金支出增加;
备注2:主要原因为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减少;
备注3:主要原因为本期非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增加,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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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19-023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二审判决,
案件二:一审判决;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二:控股子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河南分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共计5,500,000.00元,
案件二:3,571,450元及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年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550万元,本次公司依据二审判决冲回上述预计负债,增加2019年税前利润、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0万元;
案件二: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将依法提起上诉。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公司就此项诉讼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351.61万,扣除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减少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35.42万元。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获知公司相关诉讼判决情况。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申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钱仁高
原审原告姜申英与原审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汇通”)签订《哲珲金融一借贷及担保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中鑫汇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因借贷纠纷,原告方于2017年8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7]沪0115民初64260号),要求:1、被告中鑫汇通归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2、公司、钱仁高对被告中鑫汇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8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64260号民事判决:1、被告中鑫汇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借款利息50万元;2、公司对被告中鑫汇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鑫汇通追偿。
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二
受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河南分公司
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信息”)及其河南分公司因对项目款存在争议,原告方于2017年6月20日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融达信息提起了诉讼,诉讼金额379,400元;2018年4月25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诉讼金额变更为3,750,022元;2018年7月,原告撤诉,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豫0191民初18395号撤诉裁定;同月,原告方再次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融达信息及其河南分公司支付项目款3,571,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6%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案件一
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0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42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上述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如下:
(1)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申英借款500万元。
(2)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申英截止至2018年4月23日的借款利息50万元。
2、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426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上述一审判决第三、四项内容如下:
(1)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
(2)驳回原告姜申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被上诉人姜申英的原审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姜申英负担560元,由被上诉人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0,3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上诉人姜申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二
公司于4月28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191民初13310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款3,571,450元及违约金(以3,571,450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7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公司计划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案件一
2018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照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550万元,本次公司依据二审判决冲回上述预计负债,增加2019年税前利润、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0万元。
(二)案件二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就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351.61万,扣除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减少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35.42万元。公司本次计提预计负债,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未考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若公司二审败诉,上述费用及2019年3月31日之后或可能产生的违约金可能对公司2019年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