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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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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严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永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1年公司购买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正路集团贷款项目"信托产品4,500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2年8月11日到期后未能收回本金4,500万元。2014年7月1日正路集团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为三年。2017年7月2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止其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目前质押资产处于拍卖变价阶段。公司已在2017年半年报中计提了1500万元的减值准备(具体内容详见于2011年8月13日、2012年8月25日、8月29日、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15日及2014、2015、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公司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诉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已生效,进入强制执行,尚在执行阶段。公司已于2016年按应收款项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1368.4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8月29日、2018年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已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度半年报、2018年度报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

公司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公益诉讼案,已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缴纳环境污染治理费2,27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2015年1月20日、2017年1月7日、2017年12月9日、2019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

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今年以来,由于主导产品之一的有机硅价格与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一季度实现净利比去年同期下降了53.93%,3月后虽产品价格有所回升,预计二季度经营业绩会好于一季度,但上半年与去年同期比,仍有一定幅度下滑。

公司名称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华

日期 2019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23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9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发出表决票9票,截止2019年4月29日下午15时止,共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9票,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新安股份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安股份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同意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安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24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4月24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长金伟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同意《新安股份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2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一、概述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主要变更了如下内容:

1、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变更后,公司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其中,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发生改变: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期以及可比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2019 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情况如下: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则,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照规定时间执行,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 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26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19 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 1: 上述产量、销量为实物量(下同)。

注 2: 草甘膦原药其中一部分外销,一部分用于配制草甘膦制剂产品。草甘膦制剂产品主要包括各种规格的草甘膦水剂、草甘膦颗粒剂等。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注3:2019 年1-3月主要产品价格同比有所下降,其中环体硅氧烷平均售价同比下降34.65%;107胶平均售价同比下降34.45%;三氯氢硅平均售价同比下降37.48%。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注4: 2019 年1-3月主要原材料价格同比有所下降,其中多聚甲醛平均单价同比下降21.35%;甲醇平均单价同比下降21.90%;;煤炭平均单价同比下降19.17%;硅块平均单价同比下降20.29%。

本报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0596 公司简称:新安股份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