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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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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19-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6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就相关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有关方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智航新能源诉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4,85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自应付款之日至2019年3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74,8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7年3月3日、3月8日、8月20日签订了四份《锂离子电池组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1500套75KWH的动力电池组及2000套44KWH的动力电池组。原告已于2017年12月28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1500套75KWH动力电池组及2000套44KWH的动力电池组,被告也分别签署了送货单进行了验收。鉴于双方签署的《锂离子电池组购销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以及原告已按照约定时间及标准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被告早应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201,018,306.5元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智航新能源诉江苏聚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聚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815,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自应付款之日至2019年3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0,81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被告于2017年11月01日与原告签订了《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向原告采购三元锂离子ISR18560电芯;2017年11月05日签署《采购订单》,向原告订购了600万支18650电芯。原告已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600万支18650电芯,被告也进行了验收。鉴于《产品销售框架合同》、《采购订单》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以及原告已按照约定时间及标准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被告早应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5,360,500元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国雅声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国雅声科电子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13,669,999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被告因业务需要,于2016年10月开始陆续向原告采购锂电芯,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669,999元,原告就此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给予确认,但被告未能依约及时向原告付清货款。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7,99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8月3日就被告向原告采购锂电芯事宜签署了三份《采购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采购合同》项下义务,被告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付清《采购合同》项下货款,尚有7,990,000元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智航新能源诉一汽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27,805,109.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就被告向原告购买动力电池组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向被告交付了《买卖合同》项下货物,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函证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有27,805,109.3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智航新能源诉成都兆力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兆力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26,340,44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先后采购了型号为18650的电芯共计46万支及75KWH动力电池组。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22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也就上述货物进行了验收。基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被告早应向原告付清除质保金外的所有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26,340,440元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凡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凡薇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26,407,22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6年10月5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与原告先后共签订了5份《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向原告采购型号为18650的电芯。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27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也就上述电芯进行了验收。基于《产品购销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以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被告早应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26,407,220元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智航新能源诉武汉亿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亿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9,172,04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被告与原告先后共签订了4份《销售合同》,主要向原告采购型号为18650的电芯共计7113200支。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11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也就上述电芯进行了验收。基于《销售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以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被告早应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9,172,040元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恩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恩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13,098,182.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被告与原告先后共签订了7份《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型号为18560锂电芯。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8月2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也就上述电芯进行了验收。经原告、被告双方函证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3,098,182.5元。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18,524,55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与原告分别签署了共九份采购订单,向原告采购锂电芯。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7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锂电芯,被告也就上述锂电芯进行了验收。经原告、被告双方函证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欠付原告货款18,524,553元。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住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住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25,935,516.7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与原告先后共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主要向原告采购型号为2.6Ah电芯。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6月16日前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也就上述电芯进行了验收。经原告、被告双方函证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5,935,516.7元。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智航新能源诉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268,946,125.64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自应付款之日至2019年3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68,946,125.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在江苏泰州与原告签订了《锂离子电池组购销合同》,主要向原告采购锂离子电池组。依据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除质保金外,被告早应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271,346,125.64 未付。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智航新能源诉贵州东瑞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东瑞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64,439.9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了《电池采购框架合同》,就被告向原告购买三元锂离子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采购订单》且原告于2017年11月前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货物,而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经原告、被告双方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尚有7,264,439.9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智航新能源诉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53,31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就被告向原告购买动力电池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被告双方陆续签订了9份《采购订单》,原告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产品购销合同》和《采购订单》项下货物,被告也进行了验收,但未按约定付清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15,853,312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法院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6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签订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宇”)与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利尔研究院”)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其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2、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公司拥有武汉众宇25%的股权,如能按照合同预期执行,将显著提升武汉众宇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收到参股公司武汉众宇的通知,其与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于2019年4月30日签署了《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两家公司拟合作,共同推广燃料电池车市场应用。并且,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武汉众宇分批次向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供应200套45kW/60kW级别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

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再亮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130号3号厂房4-6层(12)

5、成立日期:2016-12-26

6、经营范围:新能源设备及材料、氢燃料电池、新材料、石墨烯导电材料、3D设备及材料、汽车涂料(不含油漆)、水性涂料(不含油漆)、智能机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武汉科利尔研究院发生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武汉科利尔研究院是由武汉科利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致力于新能源和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为各类客户提供清洁能源的解决方案。是集科研、开发、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与维护、技术保障等一体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技开发型研究中心与高科技公司的统一体。至目前,未发现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履行存在异常情形。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买方):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1、合作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批次向甲方供应200套45kW/60kW级别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合同细节以批次《订货通知》为准。

2、合同标的

本采购合同总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由甲乙方商量决定分次执行,每次提货不得少于10台,不多于100台。订货时,不用另行签订合同,按《订货通知》及货款支付额执行。

3、付款方式及时间

(1)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完成基本的技术交流,甲方开始首次订货。所有订货及交付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甲乙方另行协商解除的除外。

(2)收到甲方的订货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数量对应的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3)乙方收到预付款后,60天内,产品发货之前,甲方付剩余70%货款,乙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

4、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1)交货方式及订货量:分批次交货;最小起订量10套,最大单次订货量100台。

(2)交货时间:乙方收到该批次订单的30%预付款后60天交付;

(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发货计划,由乙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将产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国内)。

5、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自行对45KW、60KW两款动力系统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派技术人员协助,出差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6、违约责任

(1)乙方若60天内,不能如期交货,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将从甲方向乙方的付款中扣除。

(2)甲方若逾期付款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七天为合同总价款的0.1%计算,不足7天按7天计算。

(3)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未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的,应提请原告方所在当地的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增强武汉众宇在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方面的市场竞争力,加快武汉众宇的产业化进程,显著提升其未来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正式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