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19-02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81,872,41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 经公司初步核实与自查:公司涉诉全资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江铜营销”)已经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原告在深圳江铜营销处已无剩余货物。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的报告,深圳江铜营销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民初26号《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等合同纠纷案件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江铜营销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1、原告:帮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67649127,
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温松英
2、被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80071,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33楼
法定代表人:邓力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名称为芜湖帮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更名为帮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1年起,原告与深圳江铜营销及案外人恒宝昌公司(上海)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昌公司”)从事铜杆贸易,基本交易模式为:由恒宝昌公司向原告支付保证金用于采购铜杆,原告收到恒宝昌公司支付的约10%的保证金(剩余款项恒宝昌公司于90天内向原告支付)后,向深圳江铜营销采购铜杆,并向深圳江铜营销支付全额货款,深圳江铜营销向原告出具货权凭证并负责仓储、保管相应铜杆。原告根据恒宝昌公司的付款金额向恒宝昌公司开具相应数量的提货单,由恒宝昌公司从深圳江铜营销处提货。
自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原告共向深圳江铜营销采购货物124,848.54吨,并签发提货单向深圳江铜营销累计提货107,742.35吨。剩余17,106.19吨铜杆存于深圳江铜营销处,深圳江铜营销在未收到原告发货指令的情况下,将该等铜杆交付恒宝昌公司。
原告认为,深圳江铜营销未依据原告的提货指令,向恒宝昌公司交付剩余17,106.19吨铜杆,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深圳江铜营销赔偿原告灭失货物的损失人民币850,927,112元,并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至深圳江铜营销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利息为人民币154,803,733.01元);
(2)判令深圳江铜营销退还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65,913,929.7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利息为人民币10,227,644.76元);
(3)由深圳江铜营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公司对此诉讼事实情况说明
本公司获悉,根据目前深圳江铜营销掌握的证据材料,深圳江铜营销在本案所涉及与原告的交易中,已经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原告在深圳江铜营销处已无剩余货物。
本公司获悉,恒宝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涉案交易中,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相关司法机构调查。犯罪行为尚处于调查阶段,最终以司法机关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为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深圳江铜营销已开展应诉,本公司也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除本诉讼外,公司并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