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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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9-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19-04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25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从年报重要提示、年报审计意见、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年报重要提示

1.年报披露,董事侯勇、董事隋吉平、董事潘建华、董事曲向荣,独立董事陶萍、独立董事任枫、独立董事白彦壮,监事李岩、监事杨庆国、监事梁澍,高级管理人员季文波、孙晓春对有关年度报告的审议事项表示原则上“同意”,但无法保证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请你公司:(1)核实全体董监高前期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勤勉尽责的情况,并自查前述声明是否违反了《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2)说明公司对目前存在的重大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最新进展,并明确相关董事保证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时间期限。

二、关于年报审计意见

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无法取得相关重要事项的关键资料和审计证据,且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2.年报披露,公司认为黄金珠宝经营业务涉嫌虚构收入,调减2018年收入19.75亿元,将22.91亿元应收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后认为无法判断公司账务调整的恰当性,该等款项的最终实际流向和可收回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公司在其他应收款附注中列示了因相关人员涉嫌舞弊而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明细单位。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单位与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2)前期将上述交易确认收入是否审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年报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圳金桔莱账面存货余额1.46亿元,主要为翡翠镶嵌饰品。由于存放地系租用,因欠缴租金被出租方限制进入,会计师无法再次实施监盘程序。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披露:(1)上述存货的主要类别、金额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是否已被设立抵押或担保,是否处于冻结或查封状态;(2)公司对上述存货是否拥有所有权,期末是否进行盘点,账实是否相符。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年报披露,公司持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股权,账面金额1.07亿元,同时拥有龙井农商行改制时置出的抵债房产3.382亿元的权益,列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主要依据系公司股东权利被限制,且未收到延边农商行出资购买房产全部权益的款项。会计师无法判断该等权益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披露:(1)公司获知龙井农商行相关资产权益丧失的具体时间和过程,是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2)《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传达延边银保监分局对龙井农商行和股东监管措施的告知书》的来源及真实性,公司被限制股东权利的具体原因;(3)公司未收到延边农商行购买房产权益款项的原因及具体责任人;(4)2018年8月,公司与延边农商行、龙井农商行及其股东等签署协议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相应款项被非法挪用的情形,公司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

5.年报披露,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定期存单3.03亿元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案由系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隆泰保理合同纠纷,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提供质押担保。此外,公司以出具《担保函》的形式对天津颐和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5亿元债务和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5亿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连同其他担保人被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5.06亿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但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决策程序。会计师无法判断公司定期存单质押保证、出具的《担保函》有效性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披露:(1)上述质押担保协议签订、《担保函》出具的时间;(2)上述对外担保的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及其担保方式,自查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担保事项;(3)补充披露债权人的主要股东和最终控制方信息,明确相关债权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和利益安排。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年报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平贵杰。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失联后,公司正在就实际控制人进行核实。会计师未能获取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公司前期实际控制人披露是否准确,并而无法判断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完整性。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披露:(1)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目前的核查进展;(2)自查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完整;(3)请会计师结合近三年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关联方名单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资料等,说明前期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且适当,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7.年报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已经失效,会计师无法判断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确认及披露事项的完整性,并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期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结果是否恰当;(2)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说明前期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需要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8.年报披露,公司2018年度发生亏损41.43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1.01亿元,资产负债率175.84%,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10.13亿元,财务状况恶化。公司重要子公司深圳金桔莱及黄金板块其他子公司大多数员工已离职,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事项被冻结,生产经营陷入全面停业状态。会计师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请公司补充披露:(1)深圳金桔莱目前的在职员工人数、预计恢复营业时间;(2)公司针对黄金板块生产经营全面停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最新进展。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9.年报披露,公司2018年黄金首饰加工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955.14万元,同比增长195.14%,营业成本为3.28亿元,同比增长843.16%,毛利率为2.16%。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营业成本、毛利率的列报是否准确;(2)结合行业经营情况,说明该业务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该业务成本项目的具体构成、金额及同比变动;(4)说明该业务营业成本增幅与营业收入增幅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规模是否匹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0.年报披露,公司2018年商品零售业务、食品加工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79亿元和1.09亿元,营业成本分别为1.83亿元和7296.40万元,毛利率分别为52.49%和49.27%,同比增加28.47个百分点和18.92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7、2018年商品零售业务、食品加工业务成本项目的具体构成、金额及同比变动,并分别说明本期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行业经营模式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商品零售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1.年报披露,2018年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135,744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29%,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425,979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26%。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3年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与公司的关联关系;(2)公司与上述单位近3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采购、销售商品类别及金额,并说明前期款项结算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2.年报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5名的应收账款情况表格中,未列明款项性质及账龄。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款项性质和账龄信息,并核实债务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3.年报披露,2018年公司预付款项余额310.47万元,同比下降98.57%,主要是子公司对预付款后的存货及时入库。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2年前十大预付对象的名称、商品类别、金额、与公司的关系;(2)2018年减少的预付款项所对应的存货类别、金额、采购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后续销售情况、回款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其他

14.年报披露,公司2018年黄金首饰批发业务实现营业收入43.07亿元,营业成本为38.95亿元,毛利率为2.73%。请公司:(1)核实有关毛利率的列报是否准确,并自查年报中是否存在其他列报错误;(2)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毛利率情况,说明公司黄金首饰批发业务毛利率与行业是否一致。

15.年报第74页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均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不存在逾期情况。同时,年报第135页披露,本期末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17,028,151.68元。请公司说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16.请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一一零售》,补充披露分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额)及其与上年同期的变化。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