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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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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9-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1版)

(2)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前两类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而公司目前的理财产品,持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交易,且其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的特点,故公司将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另外,理财产品到期时,由于对应的理财收益是确定的,故将累计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对各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各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执行了以下程序:

1.我们了解了公司理财产品的内控流程,对理财产品管理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2.我们获取了公司的理财产品明细,抽样检查了理财产品相关协议,结合协议中主要条款,复核公司对理财产品的分类及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3.我们获取了理财产品的银行流水明细,抽样检查了收付款凭证及银行回单,我们发送了银行询证函,确认了理财产品于2018年12月31日均已到期收回。

4.我们获取了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收益明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进行了重新测算并与银行回单核对一致。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各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7.1.1条,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规定的风险投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风险投资情况。

(4)云达投资的业务规划主要是开展股权类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管理工作,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来一直在积极寻找投资项目,截至2019年4月26日尚无合适的投资标的,因此并未正式开展投资活动,且并未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开展任何资金募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14、你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你公司 2018 年合并利润表中销售费用科目产生 10.79 亿元的影响。请说明产生前述影响金额的具体原因,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等相关规定内容,如公司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运输的,则公司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该产品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客户指定地点时转移给客户。2018年1月1日之前公司将承担的运输费用记录为销售费用,2018年1月1日起该运输为公司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其费用计入履约成本。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为公司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该项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将提供的运输服务对应的收入与成本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执行新收入准则产生的对销售费用的影响金额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了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我们获取了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金额10.79亿元的明细清单,了解了该费用形成的原因并根据新收入准则评价公司对该费用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3.我们抽样获取了销售合同查看相关条款,复核了管理层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分析和评估结果。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管理层的回复中提及的执行新收入准则产生的对销售费用的影响原因与我们理解基本一致。

15、补充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处置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

回复:

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处置所持有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45%股权的事项,经过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选聘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股价有限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及审计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决定以人民币10,597,231.86元转让给深圳巴士集团龙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并已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所有款项均已到位,该股权处置实现人民币1,597,231.86元投资收益。本次转让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股权。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