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临2019-031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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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9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33,988,5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6,797,703.4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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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理中心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5-5088025 0435-5088126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19一032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权解押及再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质押具体情况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集团”)于2018年6月12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1,500,000股( 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57%)质押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质押期限为壹年,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6月12日。
2019年5月15日,本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东宝集团将上述质押的股份11,500,000股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质押。
2019年5月15日,本公司接到东宝集团通知,东宝集团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签定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本公司的7,200,000股和10,800,000股共计18,000,000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8%)股权质押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质押期限为壹年。该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9年5月14日。
二、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质押目的:为企业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大股东东宝集团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票红利、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偿还银行借款。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股权质押通过跌价补偿措施,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设立风险警戒线和平仓线,风险警戒线比例最低为140%,平仓线比例最低为120%,质押率为39.98%。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截止本公告日,东宝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92,298,225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额的38.95%,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质押792,094,898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99.97%,占公司目前股份总额的38.94%。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