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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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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公告编号:2019-024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509号新园华美达酒店A楼3层会议室IV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为民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刘淮松先生、朱闻渊先生、王翎翎女士、张宏先生、钱志昂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周勤德先生、朱育清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侯志平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资金中心系统内各成员间资金借贷限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7、议案8、议案10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为议案7、议案8、议案10的关联法人,持有公司股份179,915,166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4%,已对上述关联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为民先生为议案10的关联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份15,405,725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已对关联议案10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11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宋亦琦、叶嘉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9-025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4,067,114.02元及以124,067,114.0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年化利率8%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公司”)与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5年5月26日,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1、系统公司系“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承包方,承包B、C、D栋机房装修工程、低压配电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监控中心显示系统。2、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31,806,443元,最终结算价以被告签确的单价及被告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审核数量计算;其中,(1)竣工验收后,被告应向系统公司支付已签确的款项人民币211,806,443元的50%,即人民币105,903,221.5元。(2)项目竣工验收1年内,被告向系统公司支付最终结算总价的余款,项目竣工验收后7日内由被告提交后续付款的计划安排,并以未支付部分的金额为基础按照年化利率8%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天进行计算。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与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电信”)签订租赁协议,将工程出租给第三人广州电信。同时,第三人广州电信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达成协议,由百度公司成为工程的最终用户。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系统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40,000,000元。系统公司如期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并于2015年9月底交付最终用户百度公司使用至今。但是,云硕公司始终拒绝向系统公司签确工程验收合格单。而(2016)粤01民初272号以及(2017)粤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被告以及最终用户已经使用施工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因最终用户百度公司已经进场使用,则自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15年9月30日起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因此,被告应于工程竣工一年即2016年9月30日内向系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

经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83,621,157.5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0,000,000元以及(2016)粤01民初272号以及(2017)粤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105,903,221.5元,尚欠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37,717,936.05元未予支付。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6-047)、《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临2017-020)。

2015年12月29日,系统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由原告以吸收合并的形式对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予以承继,因此,原告有权成为诉讼主体向被告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剩余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37,717,936.05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2,402,117.6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化利率8%计算暂计至2017年10月9日共732天为137,717,936.05元*8%/360*732天,并实际主张至被告最终支付完毕之日)

以上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60,120,053.65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系统公司与云硕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作协议及总承包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构成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华东电脑吸收合并系统公司后,系统公司在前述施工总承包合作协议及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华东电脑继承。

本案为工程款争议。双方当事人2019年1月29日第二次庭审中均确认,涉案工程云硕公司已有两部分付款:1、2015年3月17日支付的预付款4,000万元;2、(2016)粤01民初272号案一审、(2017)粤民终172号案二审民事判决云硕公司支付已签确结算款211,806,443元的50%人民币105,903,221.5元。本案需要确定的是云硕公司应付款的总数额,总数额中双方当事人经对数确认不存在争议的数额为203,557,626元,据此本案要判定的款项为两部分:1、纳入鉴定范围的工程款项数额。2、云硕公司主张的工程扣款数额。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本案的鉴定范围也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因此对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及调整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的调整,本案纳入鉴定范围的工程款项数额为66,443,959.52元。

对于云硕公司主张的工程扣款数额,经本院确定,在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合并扣除31,250元。

如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付款的总数额为:双方共同确认的203,557,626元与本案纳入鉴定范围的工程款项66,443,959.52元之和扣除31,250元,合计为269,970,335.52元。因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已向原告付款145,903,221.5无异议,本案确定被告还应向原告付款124,067,114.02元。

在被告已实际接收使用原告完成的涉案施工工程的情况下,被告当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款项的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2017)粤民终172号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完成工程量签确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确定2016年3月30日作为被告向原告计付未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的起计时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中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24,067,114.02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24,067,114.0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年化利率8%向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400.30元,由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2,400.30元。鉴定费600,000元,由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300,000元(均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