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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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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交易所“退市酌情权”,如何?

2019-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最近提出要探索创新退市方式,实现多种形式的退市渠道,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坚决退市一退到底,促进“僵尸企业”、“空壳公司”及时出清。

沪深股市目前的退市方式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大类,强制退市中又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不满足财务标准的强制退市。此前主动退市案例,主要是公司合并,或上市公司眼见要强制退市,不如争取一个好态度而主动退市。因此起作用的主要还是强制退市制度。

去年对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有所完善,涉及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等也被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这拓宽了退市渠道。不过,强制退市制度执行到现在,退市比例始终过低,一些“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游走于法律法规边缘的公司难以清除出场。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手段。为什么强制退市制度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说到底还是退市规则缺乏刚性约束力,退市门槛高、容易规避。除了重大违法退市,主要起作用的退市指标是净利润,但有些上市公司变卖资产、或实施重大重组,就少有触及。

《证券法》将退市权利赋予沪深交易所,但目前沪深交易所只能以几条退市红线去测试上市公司是否该退市。为创新退市方式,实现多种形式的退市渠道,笔者建议可否考虑充分赋权交易所、让其拥有对上市公司退市的一定主观裁量权?

港交所对发行人是否适合上市有疑虑,其有酌情权可将发行人的证券停牌,如上市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解决问题,则取消上市地位。港交所对上市公司未能披露重要资料、过度依赖关键客户、欺诈、重大内部监控失当(包括挪用资金等)、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等,均可能认为不适合上市。

借鉴香港股市的做法,授权沪深交易所一定的“退市酌情权”,如果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违反公共利益、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包括资金占用或挪用)、公司没有足够的实际业务(空壳)、僵尸企业、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等,那么沪深交易所就可直接将其驱逐出场,由此可极大拓宽退市渠道。让做坏事的人必须付出代价,让心存侥幸的人及时收手。这些指标主要是定性指标而非定量指标,在一定程度需要依靠负责退市事宜的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来主观判断。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