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19年5月27日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9年5月31日起,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9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 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原表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第一部分 前言”之“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原表述: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3、“第一部分 前言”

原表述:

三、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修改为:

三、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保本周期到期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删除“第二部分 释义”中的“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4、《指导意见》”、“24、担保人”、“25、保本义务人”、“26、保本保障机制”、“37、基金募集期”、“39、保本周期”、“40、保本周期到期日”、“41、保证合同”、“42、持有到期”、“43、保本金额”、“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45、保本”、“46、保证”、“4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4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50、保本周期到期选择”、“51、到期期间”、“52、过渡期”、“53、过渡期申购”、“54、折算日”、“55、基金份额折算”、“62、认购”,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为: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为: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后文涉及“发售”均修改为“销售”。

7、“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30、基金合同生效日: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8、“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修改为: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后文涉及“媒体”均修改为“媒介”。

9、删除“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九、保本周期”、“十、保本”、“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并修改“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表述: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1、删除原“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增加“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30日。自2019年5月31日起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下转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