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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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补充公告

2019-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19-04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执保249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524-01号),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股权被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公司在收到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就上述事项向公司股东嘉颐实业发函询问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7)。

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晚收到嘉颐实业的《询证函复函》,嘉颐实业回复称:“2016年9月5日,深圳市金麒隆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编号为BC2016090200001006的《融资额度协议》(以下简称《融资额度协议》),浦发银行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Z7919201600000008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天津嘉颐实业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9000万元,融资到期日2018年11月2日,目前还欠6000万,浦发银行为实现债权,将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公司积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持续沟通,寻求妥善解决办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19-049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龙井银行20%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井银行”)提示,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派员赴龙井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公司持有的龙井银行20%股权被冻结。具体冻结情况如下:

一、龙井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龙公(刑)冻财字﹝2019﹞1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予冻结下列财产:

类型(名称):股权20%

所在机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或权利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数额:壹亿元

冻结时间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二、大庆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庆公(经)冻财字﹝2019﹞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予冻结下列财产:

类型(名称):股权

所在机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或权利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数额:壹亿股(100000000股)股权

冻结时间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9)粤执保8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故委托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代为办理下列委托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过户手续等。

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浙01民初400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诉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浙01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占20%,出资额10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质押等事项。

上述所涉案件情况,公司尚在核实和确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