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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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2019-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2019-039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股东

● 涉案金额:人民币7,266.4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兖州煤业山西能化有限公司(“山西能化”)和山西能化控股子公司山西天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浩化工”)共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金晖”)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 3.41亿元。

2017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仲裁案件。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7年一2018年定期报告相关内容及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7日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境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京仲裁字第0377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西金晖向申请人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赔偿损失人民币7,200万元;

(二)被申请人山西金晖向申请人山西能化、天浩化工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57,302.4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75%即人民币1,092,976.80元,被申请人承担25%即人民币364,325.60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364,325.60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计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将增加公司利润。鉴于公司收回赔偿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编号:临2019-040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第一期)、

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第一期)

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一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证评”)对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和 2018 年 3 月 26 日分别发行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中诚信证评对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信息收集和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出具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286号),评级报告对兖州煤业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 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维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维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本次信用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www.yanzhoucoal.com.cn)。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