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6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9-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9-02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如适用):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11名,应出席董事11名,出席董事11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6月3日以短信、邮件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分别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聘用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聘用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俞有光先生自2013年6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俞有光先生已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达到了独立董事法定任职年限。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独立董事改选,公司董事会提名杜莹芬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名杜莹芬女士继任俞有光先生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担任的相关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候选独立董事简历:杜莹芬,女,汉族,1964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管理科学与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杜女士1981年于厦门大学会计与企业管理系本科毕业,198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财务与会计研究室主任,主要学术专长为财务管理、企业并购与重组、管理创新、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孙冶方经济学奖,中国发展研究一等奖等。

杜莹芬女士承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召开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时间: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2:30时

(二)会议地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一号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 审议关于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聘用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聘用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9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发表召集公告。

备案文件: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8一02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及聘用2019年度

审计机构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H股于联交所上市以来一直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同时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会计师行”)分别担任公司境内外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根据联交所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刊发的《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于中国注册成立并于香港上市的发行人获准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且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接受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公司)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由经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工作效率及质量,减省披露成本及审核开支,公司决定仅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一份财务报表并聘用经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内地审计准则审核该等财务报表,以履行其法定责任以及定期财务报告要求。

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获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并有资格担任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的申报会计师,董事会建议解聘担任本公司境外审计机构的德勤会计师行并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其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承接国际核数师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应尽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业绩初步公布及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审核)。公司已就解聘事项与德勤会计师行进行沟通,其确认并无任何有关其离任需提请公司股东关注的事宜。

该建议须待本公司股东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本公司认为,就仅采用内地会计准则以履行其法定责任以及上市规则的定期财务报告要求,将不会对本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前述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用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公司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公司B股与H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差异,提升公司审计和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3.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均能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9---02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用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前述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用内控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且在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均能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9---02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杜莹芬女士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财务工作经验。被提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杜莹芬,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财务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 杜莹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履历表

2、独立董事候选人签署的声明

3、独立董事提名人签署的声明

4、七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9---02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会,在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议案的基础上,决定对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该修订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9一02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6月5日11: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振金先生主持。本公司监事共7名,出席监事7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分别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聘用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19-0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7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或“本次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7月22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22日

至2019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19年6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公告已于2019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www.hkex.com.hk)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01、1.02、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9年7月22日下午2:30时之前

2、登记地点: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3、登记方式:传真或现场

法人股股东需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需持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4、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即本通知附件《授权委托书》或其复印本)。委托书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则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六、其他事项

1、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本公司H股股东不适用本通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另行发送通知、公告)。

2、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自理。

3、本公司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11层

4、会务常设联系人:王秀萍

联系电话:0477-8565734

传真号码:0477-8565415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