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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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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8022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5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8022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6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签发的(2018)苏0102民初80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玄武区法院就原告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公司”)与被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冠福股份、林文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与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发生贸易业务,2018年5月,上海五天法定代表人林文昌擅自以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与信用担保公司、中建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保函)》,约定信用担保公司为上海五天出具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履约担保。2018年6月,信用担保公司向持票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函》,承诺就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并在收到关于该汇票的拒付证明及索赔通知后支付30,000,000.00元。此后,公司林文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信用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保函)》,约定由公司、林文昌向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已于2018年8月17日到期,上海五天未能按期兑付,持票人中建材公司向原告信用担保公司出具书面索赔通知,原告信用担保公司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玄武区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诉讼中江苏信用担保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上海五天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000,000.00元、律师费450,000.00元、违约金6,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冠福股份、林文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冠福股份、林文昌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玄武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五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用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21,565,74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21,565,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林文昌对被告上海五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驳回原告信用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50.00元,由信用担保公司负担81,050.00元,被告上海五天、林文昌负担143,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上海五天、林文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如果最终判决上海五天应承担责任,则所支付的款项为冲减上海五天的应付款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若要上诉将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公司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0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5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上海五天被查封的房产(含轮候查封)的账面净值69,096.75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46,476.96万元的28.03%,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766,856.71万元的9.01%。

二、本次新增轮候查封房产的情况

1、本次新增轮候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关于(2018)沪0118执5872号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限制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新增轮候查封原因及采取措施

目前,公司是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知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均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8)沪0118执5872号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轮候查封原因。

由于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后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资金流紧张,出现逾期情况,经与信达租赁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房产被轮候查封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查封及轮候查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具体查封明细详见附表。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被司法查封的房产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目前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日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10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3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5、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6、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02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7、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8、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9、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66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4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七日

附表:

■■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关于(2018)沪0118执5872号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限制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