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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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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19-036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存放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45188)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以当前总股本226,72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的股份后应分配股数223,851,160.00股为基数(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户股票数量2,868,84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9,540,464.00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年度。2018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3,851,160*0.40/226,720,000≈0.39元/股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1+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分 别为:吴桂谦先生、澳洲万达国际有限公司、吴滨华女士、深圳市盛浩开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广东佰乐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4-89833339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