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19-035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9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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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844,483,5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59,938,381.05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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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现金红利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包括:
(1)IPO首发原始股份限售股
公司原始股份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具体发放对象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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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
根据与相关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14家战略投资者获配的股票中,50%的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50%的获配股票的锁定期限为18个月,锁定期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其中,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票已于2019年6月10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这部分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余锁定期为18个月的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其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具体发放对象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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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6家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为36个月至48个月,锁定期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该部分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具体发放对象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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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5月10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该激励计划分五期行权。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就其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款19,244,652.41元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29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6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61元。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2812 9588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