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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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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及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系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6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

设立时间: 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沈增

联系电话: 021-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令欢先生,董事长,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和物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03年加入联想控股并创立弘毅投资,现任联想控股常务副总裁,弘毅投资董事长、CEO,并担任联想集团、中联重科、锦江股份等企业董事。

郭文先生,董事,长江商学院EMBA。2003年加入弘毅投资,期间主导多个PE项目的投资。2015年起组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新业务筹备。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薇薇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及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MBA。2015年起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黄薇薇女士曾任南京恒生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南京金鹰集团及金鹰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寿春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于增彪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大学会计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院院长及系主任。

杨淑娥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

袁兵先生,监事,耶鲁大学法学博士。2009年加入弘毅投资,负责管理PE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营,包括项目源建设、项目执行、质量把控、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现任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PE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并担任海昌控股、毅德国际的非执行董事。

周鹏先生,监事,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MBA。2010年加入弘毅投资,担任弘毅投资高级投资经理。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PE项目投资。2015年起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并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周鹏先生曾任高盛集团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高级分析师,美国哈里斯公司分析师。

3、高级管理人员

郭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薇薇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艳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7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孙艳女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焦庆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2016年8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焦庆先生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西部证券行业研究员,天治基金高级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

郭文先生,简历同上。

张鸿羽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8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并自2019年1月30日起担任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张鸿羽女士曾任汇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沈增先生,上海大学经济学学士。2015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沈增先生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及销售部总经理;中国银联、浦东发展银行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0、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规范、管理高效、稳健发展的经营机制,使公司能够规范、持续、健康的发展。包括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风控合规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及操作流程、手册等不同层次的部分组成。基金管理人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审视和提升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各项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及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应对、报告和监控、体系评价程序: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时间: 1994年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批准设立文号:粤银管字【1991】第13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崔瑞娟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00776.SZ,1776.HK)。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证券营业部264家, 分布于中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从1994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截至2017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3,569.0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48.54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为215.76亿元,营业利润为115.8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95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上市证券公司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托管部员工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 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

截至2017年12月底,广发证券已托管16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 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托管金融产品账户业务操作指引》、《广发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 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维护管理规定》 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 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6楼

法定代表人: 郭文

电话: 021-53682888

传真: 021-53682755

联系人: 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honyfunds.com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倪清、张勇

联系人:周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开通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5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1.50%。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述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例)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50%,假设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1.50%=1,5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50%)=101,5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1,500元,其中认购佣金1,5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可得到100,010份基金份额。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1.50%,假设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1.50%=75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1.50%)=50,750元

总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50,000份,认购费率为1.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750元资金,其中认购费用75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可得到50,005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办理业务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被调出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布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ETF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投资者应在认购确认后将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汇款至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1.00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投资者如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其最终确认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将小于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认购份额。详见下文“7、网下股票认购的计算”内容。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当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量,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同一天的认购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计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网下股票认购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1.00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或佣金比例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缴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1.00

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例)×认购费率或佣金比例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或佣金小数部分舍去,保留至整数位。

例:某投资人持有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采用网下股票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2019年7月5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8.00元和16.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5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8.00)/1.00+(10,000×16.00)/1.00=250,000份

认购佣金=250,000×1.00×1.50%=3,750元

即该投资人可确认得到250,000份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3,750元的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国证民企领先1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缴纳认购佣金。假设2019年7月5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8.00元和16.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5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8.00)/1.00+(10,000×16.00)/1.00=250,000份

认购佣金=1.00×250,000/(1+1.50%)×1.50%=3,694元

净认购份额=250,000-3,694/1.00=246,306份

即该投资人可确认得到246,306份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了3,694元的认购佣金。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同一天的认购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8、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一、募集期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股票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六月

(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