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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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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共26,081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7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54.9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48.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19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36,798股,合计137,996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88.96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七、募集资金净额:113,223.00万元

八、发行市盈率:20.72倍(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18元/股(按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2.65元/股(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I3RHY)。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16年-2018年主要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利润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主要财务指标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1、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审阅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公司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19]23414号)。投资者欲了解公司2019年1-3月份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2019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

目前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合理预计2019年度可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为63,000万元至69,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收入67,951.28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7.29%至1.54%;预计2019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0,500万元至11,500万元,与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996.28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19.21%至-11.51%。

前述2019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算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用途:新建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新建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新建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丽萍、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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