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19-01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调解赔偿金额:本金21,600,000元,利息8,751,33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于2019年6月19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京03民初127 号,就公司与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北湖球艺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四被告因合同纠纷案做出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以上四被告因合同纠纷,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同时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四被告帐户中的银行存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乔磊磊、金剑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牛新龙、路广。
具体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2019-002)。
二、诉讼的调解情况
2019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京03民初127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0 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二千一百六十万元(已履行),并于二0二0年五月二十日前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八百七十五万一千三百三十元;
(二)、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迟延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利息超过三十日,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应继续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利息外,还应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八百七十五万一千三百三十元,且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条款约定的全部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协议履行完成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后,双方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010元,减半收取194,505元,由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0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由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505元(已交纳)。
四被告已经将本金21,600,000元转账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目前等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还案款。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取得的案款金额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具体影响事项及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