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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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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2019-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49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34,934,630.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昆明飞利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昆明飞利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负担。

2、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0,802元以及合同外增项工程款439,330元,以上共计1,770,132元;2、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1,770,1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天津同方修改了诉讼请求,新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0,802元,并以欠付工程款1,330,8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30,802元,并以1,330,8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6元,由被告负担。

3、原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0,000万元,利息1,719,041.10元(以人民币1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414,928.92元);3、判令被告支付罚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1,678,364.18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0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4,212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亿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利息2,011,643.84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逾期利息(以102,011,64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45%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罚息(以102,011,64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104,212元;6、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支付的445万元款项按照实现涉案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抵充;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132.73元,由原告负担336.54元,被告负担540,796.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目前被告已上诉。

4、原告: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人民币2亿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对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反诉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客观原因,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且双方均已明确,该《收购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为避免争议的合同履行遥遥无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避免给双方造成更大损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故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间签署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及其三份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解除上述《收购协议》及其三份补充协议之相关附件协议:三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和三份《借款协议》。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对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解放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申请人: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设备款30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10%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22,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300,000元;2、本案仲裁费18,63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300,000元,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4、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3项中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2,000元、仲裁费18,630元;5、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7、原告:南通联泰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承揽合同纠纷,南通联泰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工程款682,142.20元、逾期利息54,812.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已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2,142.2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48,782.64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所欠工程款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1、2两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进展情况:已结案。

8、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德阳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雷刚(被告一股东)

被告三:周蕾蕾(被告一股东)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3,400,000.00);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96,427.4)(计算依据: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临时用电工程价款人民币捌拾陆万伍仟零叁拾元(¥865,030);4、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承担补充责任。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已撤回对雷刚、周蕾蕾的起诉。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履约保证金34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进行计算;以3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第二项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865,030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01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合计49,4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目前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9、反诉原告: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德阳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就中安消技术诉德阳恒合案,反诉原告德阳恒合提出如下反诉申请:1、撤销德阳恒合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中安消技术出具的《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函》;2、判决中安消技术向德阳恒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履约保证金34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进行计算;以3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第二项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865,030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01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合计49,4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10、原告:江苏赛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江苏赛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274,0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约支付的第二阶段合同违约金19,378.76元;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274,080元,分三期支付(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十万元整;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十万元整;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七万四千零八十元);2、如被告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所有的未付款项提前到期,被告承担诉讼费5,702元,原告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3、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双方就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702元由原告承担。

11、申请人: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44,542元;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8,540.62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暂计至2018年12月3日,实际计算至付款之日);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44,542元,其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542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000元;2、本案仲裁费11,142.48元,由申请人承担;3、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第1项中任何一期款项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第1项中的全部未付款款项;4、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12、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32,862.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利息人民币2,493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被告开具税率为9%,票面金额为13,145.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票后于2019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该款项;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13、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32,275.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利息人民币1,287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38,730.18元。目前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8,730.18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17.11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9月30日,其后利息以25,82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负担。

14、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产品采购剩余预付款900,000元;2、被申请人承担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566,000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产品采购剩余预付款90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前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被财产保全冻结的全部银行账户,被申请人于被申请人于申请人申请被江津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冻结的全部银行账户解封次日中午12:00前向申请人支付产品采购剩余预付款60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产品采购剩余预付款300,000元;2、本案仲裁费25,924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调解书1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在本和解协议项下欠付申请人的全部款项加上违约金150,000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申请人放弃本案项下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15、申请人: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63,899.7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944.41元;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3,899.7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944.41元;3、本案仲裁费15,263.7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16、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4,875元;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6,58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3,369元、保全费2,727.29元、保全担保费1,324.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4,873.88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6,405.95元,并以424,87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8年2月10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3,369元及保全担保费1,324.37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5、本案仲裁费23,305.1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17、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9,750元;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6,77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3,6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9,75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6,594.24元,并以429,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1,255.30元;4、本案仲裁费23,355.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18、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33,666.88元;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延期违约金810元(自2018年3月15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5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33,666.88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5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6,901.3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19、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令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44,000元;2、依法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延期付款利息1,058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99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4,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992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7,45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20、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162,5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6,342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9,98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162,5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274.73元,并以16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9,987.5元;4、本案仲裁费11,914.8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21、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119,676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4,555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7,80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119,67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421.45元,并以119,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7,804元;4、本案仲裁费10,511.0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22、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361,275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4,100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0,1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361,27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950.16元,并以361,2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125元;4、本案仲裁费20,3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23、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款9,545,155.34元人民币;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24,000元人民币(以日违约金4,000元计算,自2018年8月5日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9,769,155.34元人民币;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9,545,155.34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的违约金224,000元,并按照每日4,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至上述第1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仲裁费91,164.9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4、申请人:苏州思阔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苏州思阔电气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申请人货款30,000元,同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080元;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2,326.85元;3、本案仲裁费6,75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5、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共计366.638万元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8.498万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22.508万元人民币,保全费用5,000元;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双方确认本案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金额总计3,471,617.61元;2、2019年7月30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80,000元;3、2019年8月30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80,000元及仲裁费27,710.04元(该部分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保全费2,500元;4、2019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80,000元及仲裁费27,710.04元(该部分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保全费2,500元;5、2019年10月30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80,000元;6、2019年11月30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80,000元;7、2019年12月30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71,617.61元;8、若被申请人未按前述第2、3、4、5、6、7项之任何一项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被申请人的全部欠款同时到期,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9、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26、原告: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涂国身(第四被告)、李志群(第五被告)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万元及暂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应利息1,762,356.83元(实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59,762,35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详见公司2018年6月30日所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进展情况: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公司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7、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天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4,765元,并以284,76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月7日共600天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暂为22,5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28万元,于2019年4月26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原告将18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现场直接交付被告(已履行);3、原、被告就本案别无争议,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承担。

28、原告: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2年5月7号,原、被告签订《徐州大龙湖酒店机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徐州绿地大龙湖网络安保机房工程,合同总价为258,000元。因履行合同过程中新增工程款纠纷,原告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上海擎天支付新增工程款143,250.61元,承担律师费1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6,745.03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5元、保全费1,311元,合计4,776元,由原告负担730元、被告负担4,046元。

原告已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苏0303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9、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09年5月原、被告签订《徐州城置国际花园一期智能化》合同。2014年7月初核定该项目结算价为3,151,735.9元,被告已支付2,471,200元,余款680,535.9元至今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0,535.9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2,012元(计算至起诉日,要求履行至实际支付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680,535.9元及违约金132,0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负担。

30、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债券本金2,850万元、利息489,926.71元(以人民币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逾期利息118,254.74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78,333.79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2,850万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利息489,926.71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320,585.42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的标准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罚息28,5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元。6、案件受理费195,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881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00,758元。

进展情况:被告已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沪0115民初3894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承担逾期利息和罚息。目前本案已开庭。

31、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2,641.6万元,利息454,101.90元(以人民币2,6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2018年3月31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09,607.62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暂计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43,356.68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5、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26,416,000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利息454,101.90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297,143.31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26,4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的标准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罚息26,416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26,41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6、案件受理费185,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053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负担189,924元。

进展情况:被告已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沪0115民初3894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承担逾期利息和罚息。目前本案已开庭。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518,468.66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04,492.10元(计算依据:以4,518,46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款,共计人民币1,039,351.23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陕西汇通融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共计238,289.81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人工管理成本损失共计455,130元;3、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共计560,760.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533,570.5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5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27,19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原告:陕西汇通融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陕西汇通融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共计54,905元,并以54,9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8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5、申请人:汪建华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劳务争议纠纷,汪建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共计82,670.88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修年休假42,760.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出差报销费用1,612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2019年1月通讯费、午餐补助共计9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3月份一建证书使用费6,000元。

6、反诉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反诉被申请人:汪建华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劳务争议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仲裁,请求:1、请依法裁决反诉被申请人赔偿反诉申请人因反诉被申请人负责管理的设备缺失给反诉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45,570元(其中,项目现场已安装设备的损失金额为49,570元,库房设备损失金额为96,000元);2、裁决反诉被申请人配合反诉申请人办理项目资料的离职工作交接。

7、申请人:康芙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康芙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255,609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412.66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8、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圣安有限公司

被告四:祥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16中安消”债券本金20,386,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1日(含当日)至2018年7月31日(含当日)期间的到期利息662,743.20元(以债券本金为基数,按票面利率4.45%/年计算);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含当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和到期利息之和21,048,743.20元为基数,按0.5%。/天计算,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907,177元,暂计至2019年6月6日(含当日)的罚息为2,355,378.20元);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含当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和到期利息之和21,048,743.2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0.5%。/年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6日(含当日)的逾期利息为806,576.15元);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就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6、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8、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一持有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000万元)、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1,928万元),被告二持有的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999万元)、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万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被告三持有的被告二4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00万元),以及被告四持有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300万元)优先受偿。

9、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安龙县教育局、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安龙县教育局申请追加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50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维持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安债暂停”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本公司2016年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本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C;“安债暂停”(原名为“16中安消”)债券前次评级结果为C;评级机构为联合评级,评级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

评级机构联合评级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相关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联合评级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安债暂停”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相关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