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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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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9-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2 证券简称:德新交运 公告编号:2019-054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

● 涉案金额:7,182,683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通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新疆域江源客运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江;

2、被告1: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负责人:张文哲;

3、被告2: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201,18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补偿款411,502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及遣散、搬迁费等相关费用补偿款3,570,000元(以原告经营房屋面积占被告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平摊计算)。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事件背景

公司资产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客运饭店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客运饭店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承租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51号原公司办公楼2、3层和农贸市场楼1、2层房屋(共两层)用于开展宾馆经营,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另一方面,协议约定若发生因公司整体规划或市政建设、城市规划涉及承租房屋拆迁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合同自动解除,原告应在三日内将自己的财产搬出租赁房屋,否则视为原告同意公司处置屋内物品。

根据《客运饭店房屋租赁合同》及《客运饭店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原告出资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并加盖了彩钢板房以及前后楼之间的房屋(计150平方米,楼上3间楼下2间)并使用,使用期间原告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及因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到期后无偿交还公司,原告无任何使用权和产权。2018年公司碾子沟片区资产(含该出租房屋及扩建房屋)被沙区政府征收,原告主张其为租赁房屋的实际经营者,为经营宾馆投入大量装修装饰费用且房屋扩建部分为其单方建造,应当享有相应地装饰装修补偿、扩建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应补偿,继而发生因承租房屋及扩建部分的征收补偿争议,法庭将于2019年7月22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告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