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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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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07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8,044,578.93元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尚未执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3月22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3),公司因为原全资子公司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西稀土”)提供担保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19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西梧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桂04民初69号)、《查封情况记录》,因上述案件,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4民初69号)(简称“《民事判决书》”),关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梧州分行”)诉广西稀土、*ST鹏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梧州中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被告: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广西稀土作为借款人于2016年7月26日订立编号为030040201601150《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6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合同约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为: 2017年7月25日还款200万元、2018年1月25日还款1,000万元、2018年7月25日还款1,700万元、2019年1月25日还款2,000万元、2019年7月25日还款2,100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等情形出现时,属于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以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广西稀土在签订了文件编号尾号分别为02、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广西稀土提供自有的座落在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ST鹏起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ST鹏起为上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约定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7,000万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截止目前,被告广西稀土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且被告广西稀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上述情形已构成违约。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原告计算,被告广西稀土应返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共48,044,578.93元,其中本金47,319,800.66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724,778.27元(暂计至2019年1月29日)。

二、诉讼判决情况

广西梧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桂林银行梧州分行与被告广西稀土签订的编号为030040201601150《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被告广西稀土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偿付借款本金47,319,800.66元、欠息(欠息计算:以47,319,800.66为基数,按月利率8.33%。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计至2019年1月20日),以及后续利息、违约金(后续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以47,319,800.66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至欠款还清时止);

3、对上述债务的清偿,原告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对被告广西稀土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使用权证为岑国用(2014)第12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34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对上述债务的清偿,原告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对被告广西稀土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科研综合楼、职工食堂、2#倒班楼、主车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4504812014084的在建工程在1,18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ST鹏起在7,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广西稀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桂林银行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涉讼《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其中对广西稀土融资提供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此议案并经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2016年5月19日披露的《第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7)、《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5)。

四、关于公司为广西稀土新材料提供担保事项说明

2016年11月3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将公司于2014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广西稀土100%股权出售给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盈利能力较差,失去上市公司担保可能在短期内对其融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为保障广西稀土资金结构及生产经营的稳定,经公司与受让方鼎立控股协商一致,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同意在广西稀土总额为4,616.46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之日前继续为该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议案并经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第九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2)、《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广西稀土100%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权转让价款8800.00万元,鼎立控股已支付公司转让价款4488.00万元,余4312.00万元尚未支付。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尚未执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2日

报备文件:《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