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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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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2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否决的提案如下:

(1)提案1《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之子提案1.02“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2)提案2《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之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之子提案2.02“业绩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4),并就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再次于2019年6月21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刊载了提示性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2019年6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下午3:00至2019年6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明海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副董事长张明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64,812,9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05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058,41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00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8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60,754,55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956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58,059,6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2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58,41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54,001,21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23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注1:上述子提案1.01、2.01以特别决议表决获得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注2:上述子提案1.02以特别决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因子提案1.01中业绩补偿承诺方应承担的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宁波圣洲实施股份赠送方案。宁波圣洲应在收到银亿股份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宁波圣洲之外的其他股东,除宁波圣洲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公司扣除宁波圣洲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注3:上述子提案2.02以特别决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因子提案2.01中业绩补偿承诺方应承担的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公司将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进一步要求西藏银亿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

注4:上述所有提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了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备战、尚斯佳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