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 华信 公告编号:2019-090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提案四未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6月 26日-2019 年 6 月 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6 月 2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6 月26 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6 月 20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勇先生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9 年 6 月 7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0,126,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680%。
(1)现场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8,615,2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0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4%。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1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5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01 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2 选举陈秋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3 选举孙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4 选举唐啸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01 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 选举蔡宝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 选举段自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3.01 选举熊凤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3.02 选举邢根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990,126,841股,同意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反对1,651,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1668%;弃权988,475,24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8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反对1,6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35.5061%,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4.4939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未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应晓晨律师、赵文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9)第126号
致: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华信国际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华信国际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9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27日(星期四)14:30在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7楼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15:00至2019年6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9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0,126,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680%。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8,615,2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017%;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1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5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4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01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秋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孙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唐啸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01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蔡宝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段自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3.01选举熊凤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邢根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关于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表决分别进行,属于普通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上述议案中的议案4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李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秋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陈秋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孙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孙为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唐啸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唐啸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罗守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蔡宝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蔡宝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段自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段自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熊凤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615,24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37%。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熊凤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邢根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88,843,14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7,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2.403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邢根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 《关于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990,126,841股,同意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反对1,651,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1668%;弃权988,475,24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8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反对1,6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35.5061%,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4.4939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未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未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应晓晨
经办律师:
赵文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