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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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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900951 证券简称:ST大化B 公告编号:2019-029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的金额: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3,522.47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海城市乾通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0381民初414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海城市乾通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与2018年7月12日给付原告40万元;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2月每月月末3日前给付原告50万元,共计250万元;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6月每月月末3日前给付原告100万元,共计400万元;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剩余欠款1,169,137.28元。

二、被告如有任何一期未按协议规定还款,原告有权就所有款项8,069,137.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向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辽0213民初486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766,194.0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775,246.59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85,986.07元(其中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2018年1月30前支付60万元,2018年3月份起每月支付18万元,连续支付9个月,余款65,986.07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诉讼费承担12,647.5元。

二、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应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辽0213民初462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还款,8529,365.8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欠款日起到款项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劳动保险共计7,226,622.24元及利息30万元,合计7,526,622.24元;案件受理费承担19,510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四)、天津市大亚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辽0213民初字171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天津市大亚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547,838.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529,536.00元及逾期损失(以2,529,53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五)、大连永吉冲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0213民初437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大连永吉冲压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41,26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41,2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及标准: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六)、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辽0213民初345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款项人民币2,169,047.12元及自提交起诉状请求给付之日起至实际各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因此案形成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七)、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0211民初451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第一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补偿款6,887,621.23元整。2、判令二被告以上述补偿款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0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补偿款全部付清为止,截止起诉日违约金520732.85元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八)、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协助执行)((2018)辽0804执恢1号之一)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营口市汇海包装制品厂

被告方:营口启材滑石微粉厂

协助执行方:1、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

2、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营口启材滑石微粉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判决书对此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营口启才滑石微粉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为营口启材滑石微粉厂做担保,因未按其保证履行义务,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以(2018)辽0804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将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完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915,638元。法院裁定本公司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15,638元。逾期支付,法院将强制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九)、烟台锐锋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辽0213民初345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烟台锐锋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5,7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65,7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判决尚未执行。

(十)、江苏金源腾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0213民初418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金源腾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合同价款46.80万元(含保证金);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付息);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46.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46.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一)、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黑0102民初650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货款287,682元;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00元;3、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87,682元、期还款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二)、大连冰河世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0213民初341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大连冰河世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94,579.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8,512元、律师差旅费3,000元,合计216,091.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94,579.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三)、辽宁炫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0283民初661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辽宁炫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8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1,8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四)李鹏伟与本公司劳动争议案(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0914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李鹏伟

被申请人: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李鹏伟向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9,742.00元(8,553.00元/元×14个月)。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本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9,742.00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提出诉讼,该案正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十五)、潘文波与本公司劳动争议案(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091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申请人):潘文波

被告方(被申请人):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潘文波向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444.00元(7,537.00元/元×12个月)。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本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444.00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提出诉讼,该案正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8日

● 报备文件

上述事项相关法院及仲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