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9-04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因梁志敏和朱小清拒绝履行与我司的合同约定,并转让股权给第三方,我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公司于2017年9月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粤0303民初8214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已于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正式受理。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9月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
(二)我司与多利工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我司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多利工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我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并迁离返还租赁房屋。
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98号,一审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工业区多利工贸公司厂房一栋(深房地字第8000103025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24日前的租金633800元(此后的租金按每月27230元的标准计至搬离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544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已于2016年3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3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我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2017)粤03民终17752号《民事判决书》
此次诉讼事项的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新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梁志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我司与多利工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粤03民终6719号《民事判决书》
此次诉讼事项的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综上,上诉人多利工贸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上诉人新亚电子制程公司的上诉部分有理,应予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裁判结果基本正确,除逾期搬离赔偿金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外,其他内容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
三、驳回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等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我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3民终17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案件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536,800元、梁志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00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536,800元,梁志敏负担人民币93,800元。除上述案件受理费外,该案件结果对公司不会形成预计负债,对公司的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司与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鉴于多利工贸厂房租赁不能续约,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库泰克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面临生产场地搬迁的情形。为防范上述诉讼对子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名下闲置土地和厂房将优先租赁给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库泰克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同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就该讼诉事项已于2015年12月做出承诺如下:“如果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库泰克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搬迁,所产生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均由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补齐,确保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受到厂房搬迁损失。”公司将制定实施科学、有效的搬迁计划,以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粤03民终671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需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7,667.50元;同时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多利工贸支付2015年9月24日前的租金633,800元(此后的租金按每月27,230元的标准计至搬离之日止),具体总金额以截止子公司搬离之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上述租金费用公司已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除公司需负担相关的案件诉讼费用及租金费用外,该案件结果对公司的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6)粤03民终6719号《民事判决书》;
2、(2017)粤03民终177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