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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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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的公告

2019-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9-047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46,579股,发行价格为15.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7.6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435,14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0,564,840.65元,已于2016年2月2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16]B0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016年3月2日,本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上述三个募集资金账户中,因其中两个账户使用效率不高,为方便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决定对两个募集资金账户予以注销,注销情况如下。

截止2019 年6 月28日,公司已办理完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专户注销后,上述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9-048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年6月2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1280 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 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将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时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9-049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投证券需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中投证券需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5月15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议案。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19年6月28日公司与中投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署了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并于当日与五矿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因此,中投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五矿证券承继。五矿证券指定由保荐代表人彭俊先生和朱明先生承接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公司对中投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9- 050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

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已聘请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五矿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由五矿证券承接公司原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五矿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截止2019年6月24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28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五矿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027619000135843,截至2019年6月24日,专户余额为164,998.2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互联网影视剧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俊、朱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