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9-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4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及案件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0,157,113.3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因与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金顶”)、苏州金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包装”)、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平波电子”)、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平波电子”)、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好电子”)产生纠纷,被以上相关方提起诉讼。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仟金顶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5月29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8日。

审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D区2层218室,法定代表人:宓建栋。

被告一: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二: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三: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四: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号**室。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被告一中新科技在2019年1月22日委托原告购买扩散板、灯条组等原材料,原告、被告一与东莞市皖中通讯科技、东莞市敬实业、台州伟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14家结构件供应商签署了14份《三方销售合同》采购上述货物,及协议编号为XD-20190125-XX0011《合作协议》一份。为进一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一在扩散板、灯条组等原材料涉及的赊销垫款金额等交易细节,原告与被告一另行签订《供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同》。

自2019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XD-20190122-XX0043]《供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同》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原、被告以《产品订货单》所列明的每批次订单金额作为原、被告之间的赊销款及供应链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原告向被告一与东莞市皖中通讯科技、东莞市敬实业、台州伟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14家结构件供应商共支付货款 23,078,027.11元,原告为被告一实际垫付赊销货款 16,154,618.97元,赊销货款最终付款日为垫付货款之日起第120天,被告一还应在赊账期间支付该部分赊销货款年化8.5%的供应链服务延期支付费用。《供应链两方合作合同》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垫付后,被告一拖延未付清,按照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同》第5条第1款和第1.1款约定,被告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原告可以采取要求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的款项,包括赊销货款、供应链服务手续费、供应链服务延期支付费用。

为担保被告一全面履行两方合同项下对原告赊销货款及相应费用的付款义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提供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债权担保金额为贰仟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自愿为原告依据与被告一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所签署的主要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综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为被告一支付货款,然而被告一属于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3996),在对外信息公告栏中已披露存在还款压力且股东股份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冻结,根据原、被告之前签署的《供应链贸易两方合作合同》合同第五条 1.6.2款约定,“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时,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赊销货款及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一沟通无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赊销货款本金16,154,618.97元、供应链服务延期支付费用34,328.56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3,230,923.79元,共计19,419,871.3元,其行为己构成违约。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最高额保证期限内发生的债务应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赊销货款本金16,154,618.9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延期支付费用34,328.5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赊销款的违约金3,230,923.79 元第一至第三项共计19,419,871.3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15,536元。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154,618.9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金川包装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5月2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6日。

审理机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金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斜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春雷。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纸制品*护角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护角,并按约交付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尚有700,909.84元未按约付款。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700,909.84元,逾期付款利息16,814.09元(暂算至2019年5月11日,按年息6%计算,主张至实际交付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00,909.84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平波电子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2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安大道50号厂房第六层,法定代表人:李林波。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被告向原告下单购买触摸屏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双方合作以来,也出现过偶尔逾期付款行为,但经原告催收后一般会另行约定日期支付,然而2018年6月份、7月份和8月份的货款至今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全资股东,原告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接原告的员工实际就是被告二的员工,办公/注册场所也系同一场所,被告二与被告一实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货款,原告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1,116,635.21元,其中货款本金人民币1,066,476.93元、拖欠期间的利息50,158.28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0%自2018年8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66,476.93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江西平波电子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24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吉安)拓展大道 299 号,法定代表人:李林松。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被告向原告下单购买触摸屏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双方合作以来,也出现过偶尔逾期付款行为,但经原告催收后一般会另行约定日期支付,然而2018年6月份的货款(对账为7月份)的尾款未支付,11月冲红后,至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816,417.89元,另由于被告方面单方违约,致使原告积压库存损失1,352,203.60元。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独资股东,原告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接原告的员工实际也是被告二的员工,办公/注册场所也系同一场所,被告二与被告一实质是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货款,原告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2,213,458.14元,其中货款本金人民币 816,417.89元、拖欠期间的利息44,836.6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0%自2018年8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库存物料人民币1,352,203.6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法判令由被告付款后 30 天内自提上述库存物料。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168,621.49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科技与一好电子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5月29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北栅东坊东翔路3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乔卿春。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配件,原告按照被告下单货物发货。2018年8月、2018年10月,被告分别向原告下单52,651.43元、13,834.68元的货物,原告依约供货,货物总价为66,486.11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前述货款。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486.1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486.11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