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7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8,076万元(本金8,0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445,60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于 2019 年 4月5日披露《中天能源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26),系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2民初257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1号
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被告(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能源”)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被告(四):邓天洲
被告(五):黄博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8日、武汉中能因采购商品需要,与厦门农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IHT9020010170000221)。双方约定:武汉中能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厦门农商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综合授信额度仅可用于信用证开证授信业务: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武汉中能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内授信业务金额、期限、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等,按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同日,中天能源、青岛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与厦门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B9020021180000175),合同中约定,中天能源、青岛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为武汉中能与厦门农商行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的全部债权以及附随债权提供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至各笔授信业务项下分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合同中还对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各担保人与厦门农商行另签订《授信业务对保书》,对以上保证担保事实再次进行确认。
2018年1月10日,厦门农商行与武汉中能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编号:HT9020030180000644),合同中对信用证开立与保证金、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于同日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厦农商保证金第1404365号)。同日,厦门农商行依武汉中能的申请,向武汉中能开立了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编号:LC20121800004),其中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敞口额度为人民币捌仟万元;付款方式为议付;付款期限为见单后365天。
2019年1月11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编号:LC20121800004)付款期限已届满,武汉中能未按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存入厦门农商行指定的账户,造成厦门农商行全额垫款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2019年1月15日,厦门农商行依约划扣对应的保证金2,000万元。
此后,武汉中能结清2019年1月31日之前的垫款罚息,武汉中能未能依约归还厦门农商行垫款及利息(罚息),中天能源、青岛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亦未依约向厦门农商行承担担保责任。
二、判决情况
(一)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号LC20121800004国内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8,000万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为760,000元,之后罚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00,000元;
三、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对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600元,由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445,60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