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19-041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2019年7月11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55,218,716股扣减已回购股份数5,990,809股后的股份总数1,049,22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1,476,837.21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4. 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0.3元现金(含税),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49,227,907×0.03)÷1,055,218,716≈0.02983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02983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深圳如日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B8******94)、宁波嘉越云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8******70)、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B8******74)、深圳思通盛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B8******91)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鉴于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2017-2018年度业绩承诺,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部分应随补偿股份返还给公司。因此,深圳如日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嘉越云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思通盛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计端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应补偿的8,583,105股股份对应的2017年度现金红利429,155.25元及2018年度现金红利257,493.15元届时将返还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50500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