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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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9-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19-040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发限售股,首发限售股份的限售起始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152名,合计解除限售的数量13,375,91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0.0884%。

3、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7月10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906号”文核准,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6,646,28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306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18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由发行前的49,938,860股增至66,585,147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6,585,14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49,938,86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152名,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3,375,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88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琴、汪汉英、新余人合安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人合安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或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减持意向

a.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0%。

b.减持所持有明德生物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c.减持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d.减持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f.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且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五)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375,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884%。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为152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汪剑飞是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五)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劵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明德生物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二)《股份结构表》;

(三)《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