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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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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结果公告

2019-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9-03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结果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再审案件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收到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时任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或“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12号),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因再审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上述再审案件的审理。

公司已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2018年7月4日、2019年4月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05、临2016-026、临2016-028、临2018-042、临2019-019。

二、诉讼结果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三、该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诉讼,本案的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