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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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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9 证券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53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3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扣减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股本总数为562,413,222股,扣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的6,938,32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555,474,896股,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09,497.92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55,474,896×0.02)÷562,413,222≈0.0198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8)+0] ÷(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存放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405962)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按每股0.018元人民币派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联系电话:0391-3999080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