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公告编号:2019-47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7月18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18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17日15:00—2019年7月18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15:00至2019年7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三段393号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孝武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26,245,4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06,051,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2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0,193,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为项目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211,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4%;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淳化中略风电场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211,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4%;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221,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1%;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8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
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7月18日(星期四)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北路三段 393号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15:00至2019年7月18日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6人,代表股份226,245,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7362%。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206,051,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921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0,193,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1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须回避表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为项目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226,211,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2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4%;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淳化中略风电场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211,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2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4%;反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221,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2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1%;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程凯、徐小平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