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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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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9-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编号:2019-061

债券代码:113026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7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全体董事。应参会表决董事15人,实际参会董事1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了《关于签订VVER机组核燃料采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系列建设徐大堡核电站机组的议定书》《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框架合同》《徐大堡核电站框架合同》的约定,中俄双方合作建设的田湾7、8号机组、徐大堡3、4号机组,自首循环开始将使用TVS-2006燃料组件,中方企业应与俄罗斯核燃料元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TVEL”)签订核燃料采购合同。公司子公司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苏能”)会同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子能公司”)与TVEL拟签署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核燃料采购合同,公司子公司中核苏能会同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原子能公司与TVEL拟签署徐大堡核电站3、4号机组核燃料采购合同。合同自各方签字且双方政府部门完成必要的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未来业绩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通过了《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董事陈桦、张涛、于瑾珲、何小剑、赵建华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根据公司2018年度分红方案,公司2018年度每股取整派发现金股利0.12元(含税)。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派送股票红利时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2018年度分红方案之后,自2019年7月19日起,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由5.33元/股调整为5.21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编号:2019-062

债券代码:113026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7月18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在此次通讯会议(电话会议)上就召开此次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应参会表决监事6人,实际参会监事6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通过了《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6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1985证券简称:中国核电公告编号:2019-063

债券代码:113026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12月21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拟订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2、2018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年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9年1月,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8]952号),原则同意中国核电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中国核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5、2019年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5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7、2019年5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6月1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9、2019年6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19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18年度分红方案,公司2018年度每股取整派发现金股利0.12元(含税)。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派送股票红利时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2018年度分红方案之后,自2019年7月19日起,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由5.33元/股调整为5.21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度分红方案,公司2018年度每股取整派发现金股利0.12元(含税)。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派送股票红利时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2018年度分红方案之后,自2019年7月19日起,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由5.33元/股调整为5.21元/股。经审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

3、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