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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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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西南证券公告编号:临2019-02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23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发行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西南02,代码122404

3、发行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部分投资者于第3年末实施了回售选择权,回售实施完毕后本期债券余额为19.495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票面年利率为3.67%,并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37%,即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票面利率为5.37%,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7月2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评字[2015]153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根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14西南02”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1),本期债券后2年(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票面利率为5.37%,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3、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53.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2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西南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西南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姚新

联系电话:023-63786323

邮政编码:40002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罗秀容

联系电话:0512-62938580

邮政编码:215021

3、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羊扬

联系电话:021-38675832

邮政编码:20012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