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判决书及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55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判决书及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 涉案金额:8,137,624.28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系列法院文书中,部分案件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部分案件在一审判决中公司被判全额赔付,此次二审判决法院酌情扣减了5%-30%;按照和解约定及二审判决,公司需支付5,981,121.77元人民币,上述案件中公司已经对发生于2018年的17起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3,939,010.84元,根据和解约定及二审判决金额将减少公司2019年净利润2,042,110.93元。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送达的编号为(2019)桂01民初692号等37份《民事裁定书》,36名原告、公司分别向法院提出撤诉;
同时,公司还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编号为(2019)桂民终382号等11份二审判决书,以及编号为(2019)桂民终374号、(2019)桂民终375号的2份民事调解书。
现将该等案件的撤诉、判决及和解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姚汉明等50名自然人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8,137,624.28元人民币。
三、案件裁定、判决及和解情况
1、撤诉裁定
36名原告、公司分别向南宁中院、广西高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认为,原告、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2、二审判决
此次收到的11份二审判决书中,公司在一审判决时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二审判决时广西高院综合考虑了虚假陈述案发期间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公司资产重组失败等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酌情扣减了公司5%-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在2015年6月至9月、2016年1月4日至7日期间发生大幅异常波动,该市场异常波动是因当时经济环境、政策执行等因素引发的,是整个市场参与者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同时,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公告了资产重组终止的信息,资产重组属于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是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广西高院根据上述情况,同时结合其他地方法院的判例,综合考虑,按照部分投资者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公司5%-30%的赔偿责任。
3、法院调解
经广西高院调解,公司与郭海峰、贾化军2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司向2名投资者按约定比例支付赔偿金后,相关案件涉及的争议全部了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已审判的案例,对后续赔偿的依据进行了合理预判。经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与部分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签署后,投资者向南宁中院撤回起诉。
同时综合上述二审判决及法院调解情况,公司需向投资者支付相关款项5,981,121.77元人民币,公司已经对发生于2018年的17起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3,939,010.84元,根据和解约定及二审判决金额将减少2019年净利润2,042,110.93元。
公司2018年8月11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2019年5月7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37),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50份法院文书均为前述已披露诉讼中部分案件的裁定、判决及调解结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