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9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万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336,992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2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32,0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
根据公司的《激励计划》、《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2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4,900万元人民币向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同兴达”)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香港同兴达的注册资本由港币1万元增至5,562.99万元港币(以实际拨付增资款项时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为准),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0票。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案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9-04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9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长隆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2,336,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43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表决结果: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1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激励计划》、《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1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9-04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768,9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7%。
2、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全体被激励对象均自愿承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12个月不减持。
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5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7年6月7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7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4、2017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26人,授予467.3984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201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673,9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此议案获得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调整为934.7968万股。
6、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6月7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6,016股调整为2,172,032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名激励对象1,440,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8年7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8、2018年8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考虑到税务因素及为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解锁要求,公司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条款进行修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相同地方,都做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披露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并于2018年9月4日经过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发表《关于股权激励对象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24个月不减持。
9、2018年9月13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10、2019年7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2018年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768,9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7%。具体如下:
■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12个月不减持。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9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禁共2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共2,768,992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2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2,768,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2,768,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限售期将于2019年7月31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对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及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9-04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解售总体情况表
■
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12个月不减持。
二、本次解除限售名单
■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9-04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 对外投资基本情况: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4,900万元人民币向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同兴达”)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香港同兴达的注册资本由1万元港币增至5,562.99万元港币(以实际拨付增资款项时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为准),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此次董事会通知于2019年7月11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董事会于2019年7月22日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表决结果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为香港九龙湾宏光道1号亿京中心A座10楼D室;
注册资本:1万港币;
成立日期:2014年01月14日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购销及进出口贸易业务。
截至2019年6月30日,香港同兴达资产总额为:14,217.67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4,195.08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22.5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9.19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香港同兴达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香港同兴达注册资本由1万元港币增加至5,562.99万元港币(以实际拨付增资款项时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为准),其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持有其100%的股权。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及资金来源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香港同兴达进行增资旨在通过提升香港同兴达的资本实力,增强其自身运营能力及经营资质,有助于推进其更好的开展海外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增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股票共2,768,992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29名激励对象2,768,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振超、孟晓俊、朱岩
2019 年 7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