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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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19-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9- 068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激励对象夏建国、龚保国、刘建勋、刘兴宇、苏波、胡小清、熊建华等7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10,0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郭焱、潘成国、王云珍等3人因正常退休,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1,069股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101,06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19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合计10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1,069股。该议案已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9日、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特钢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方大特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4月25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2019年4月25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方大特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激励对象夏建国、龚保国、刘建勋、刘兴宇、苏波、胡小清、熊建华等7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郭焱、潘成国、王云珍等3人因正常退休,根据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夏建国等共计10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101,069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0,814,25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678735),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2,101,069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7月26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60,863,181股已于2019年5月22日流通上市。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方大特钢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就本次回购注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事宜,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